一般而言,车险理赔时常常会遇到“高保低赔”的麻烦。所谓的高保低赔,是指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车损险保额,并根据这一保额收取保费,但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全损时,保险公司仅按照出险前的实际价值赔付,而不是根据投保时所确认的新车购置价赔付。近日,笔者从相关人士处获得一份针对机动车发生全损的车险赔偿案例判决书,究竟面临下面诸多争议时,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案情 车辆推定全损,保险公司拒绝全赔
去年7月,当李先生(化名)驾驶车辆行至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公平镇路段时,暴雨突至,加之路段塞车车辆事故定全损什么条件,导致该车完全被淹没,车辆判定全损。遇险后,当日21时李先生便通过客服电话报险。不过,保险公司因特大暴雨环境恶劣,并没有前往现场勘查。另外,因车辆属于异地出险,保险公司委托其当地分公司进行维修定损。
据了解,此前李先生按新车购置价165万元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等,保险金额为.23元,保险期一年;且暴雨属于保单责任范围之内。
由于尚处保险期内,车辆全损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按保险合同约定全额理赔。他认为,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价值为元,而保险公司只肯按公司旗下某定损中心的核损价格元进行赔付。据了解,诉讼前,保险公司仅将该车辆残值拍卖款.87元支付给李先生。
自此,本案中双方争议点焦点已浮出水面,即发生机动车全损时,如何认定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如何计算保险赔款?业内人士称,因暴雨导致的车辆受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适用免责条款。
审理 实际价值与赔偿金额究竟怎么算?
经法院审理认定,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价值的认定与保险赔款的计算。
法院表示,保险公司明知非新车投保仍同意按车辆新车购置价165万元约定保额,而出险时又要求按上述定损中心核损价格赔付,扩大了收取保费的权利而缩小了赔付保险金的义务,违背了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当认定该保险合同为定值保险,即保险金额元为投保时双方确定的保险价值。
最终,法院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核损价格不予采纳。该定损中心系保险公司旗下设立的定损中心,并非双方协商委托的公估公司或确定的第三方,该定损中心只出具了定损结论但未说明定损依据,且李先生并未在《车辆损失确认书》上签名。
车辆定损期间,李先生与保险公司当地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事故车辆保险理赔协议书》。法院认为,该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理赔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法院予以认定。
《理赔协议》约定,车主李先生同意事故车辆以推定全损方式理赔,由约定的第三方机构采用网上公开竞价的方式处理车辆残值;保险车辆按照如下赔款计算公式计算赔款金额:赔款金额=(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实际价值=保单约定的新车购置价×(1—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按照协议,保险公司的赔款金额应为×(1—60×0.6%)=元,扣除车辆残值款.879元,再加上李先生垫付的拖车费1370元,保险公司还应支付给李先生.12元。
至此,车主李先生的权益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分析
1.车辆定损应由第三方机构来做
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保险金额为旗下定损中心出具的核损价格。由保险公司定损是行业通行的做法。但保赔网首席律师刘健一表示,由保险公司来定损,则保险公司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这种做法有违公平原则。按规定,车辆的定损应该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来做。
2.“高保低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本案中,保险公司明知非新车投保仍同意按车辆新车购置价约定保额,而出险时又要求按定损中心核损价格赔付,扩大了收取保费的权利而缩小了赔付保险金的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刘健一表示,诚信是所有行业共同遵循的原则,但保险行业遵循的是最大诚信原则。最佳的理赔方式是严格依照保险合同来理赔。拖赔、少赔、惜赔等在保险行业内并不鲜见。一旦投保人的正常理赔受到损害,投保人将对保险失去信任,形成对整个行业的负面印象,最终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唯有通过诚信把保险这块蛋糕做大车辆事故定全损什么条件,才能双方受益。
另外,保险业务员在销售保险时,也须严格做到诚实信用,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作提示和明确说明,千万不能只谈保障,不谈免责。
3.投保建议
作为常年代理车险诉讼业务的专业律师,刘健一也给出了一些投保建议:(1)买保险尽量买全一点,这样保障范围更广。(2)主动了解保险合同,尤其注意免责条款。没有真正的全保。任何保险都有其免责条款,即使号称“全保”的保险也不例外。这就要求投保人在了解保险责任范围之外,更重要的是了解自己购买的保险的免责条款。(3)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购买针对性更强的保险。比如,常住南方多雨城市的车主,可为机动车购买“涉水险”;新车可上“划痕险”;常停治安条件较差的户外区域,车辆可购买“盗抢险”;上了年龄的老车可上“自然险”;生活在大城市的车主还可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5月,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条款费率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称6月1日起,对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等6个保监局所辖地区商业车险条启用新条款费率,试点后推向全国。新条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再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发生全部损失时按照保额赔付。这一条款意味着车辆事故定全损什么条件,车主将告别“高保低赔”的霸王条款,实现实保实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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