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3日8时15分许,在福州机场高速公路A道49km+84m处发生一起轻型厢式货车与小型轿车碰撞,造成三人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6〕142号)及市政府相关规定,11月26日,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福州高速交警支队、长乐区政府等单位成立福州市人民政府机场高速“11·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企业情况
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涉事车辆闽号轻型厢式货车属于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注册地址为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路3号博奥城3号楼09店面,注册时间2014年4月30日,目前负责人王明波;2015年1月15日该公司取得台江区运输管理所(现为福州市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台江分中心)备案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2019年1月9日完成换证,有效期至2023年1月8日。该公司时有车辆28辆,驾驶员31人。
(二)事故车辆情况
1、闽号轻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庆铃牌,初次登记日期为2016年6月1日,检验合格至2021年6月30日,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所有人: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登记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路3号博奥城3号楼09店面。该货车核载为,事故发生时车辆未载货。车辆状态:根据《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闽立司[2020]痕(安全)鉴字第号证明:闽号轻型厢式货车事故前转向安全状态、制动安全状态、灯光安全状态均符合要求。事故发生时,闽号货车的时速约为75公里/小时,该路段货车限速100公里/小时,事故现场未发现刹车痕迹。违法处理情况:2017年至今共有8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5起,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1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安全行车间距1起,不按规定车道行驶1起;其中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有2起未处理,其它违法行为均已处理。
2、闽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福特牌,初次登记日期为2009年8月3日,检验合格至2021年8月31日车辆事故调查,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所有人:陆锦珊,登记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淮安路1号山水天下花园五区3座2301单元。事故发生当日,轿车停止于道路右侧应急车道内,车辆后方往来车方向约21米处摆放警告标志,未达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150米。车辆状态:根据《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闽立司[2020]痕(安全)鉴字第号证明:闽号小型汽车事故前转向安全状态、制动安全状态、灯光安全状态均符合要求。右后轮在胎压不足的情况下行驶,导致后轮胎内胎反复挤压变形后突发爆裂。碰撞后,轿车后部金属件严重变形,并形成了较为尖锐的凸出物刺穿了该车右后轮胎内胎壁。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赵永超,男,闽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贵州省惠水县人,1988年6月26日出生,档案编号:,准驾车型为C1E,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羡塘乡白硐村河底组,现暂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克明楼村,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1月11日,有效期至2026年1月11日,发证机关: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0年7月6日入职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事故发生后,经过高速交警现场检测,未发现赵永超有酒驾和毒驾行为。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近三年赵永超交通违法记录共有14起: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4起,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7起,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2起,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1起,以上违法行为均已处理。
2、黄镇杰,男,闽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当场死亡,福建省南靖县人,1997年7月12日出生,档案编号:,准驾车型为C1,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龙山镇海仔村山边68号,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2月11日,有效期至2024年2月11日,发证机关: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四)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路段为福州机场高速公路A道49km+84m路段福州往长乐机场方向,西东走向,视线良好,道路平直、路面性质沥青,道路单向由三条行车道和一条应急车道组成,道路为高速公路普通路段,货车限速100公里/小时。道路中央为绿化花圃,道路右侧为金属波形梁防护栏。事故发生时的天气为阴天,能见度较好。路况道路平直车辆事故调查,沥青路面,行驶条件良好。经查阅三年来的资料,该路段近三年没有发生过人员受伤以上的事故。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1月23日8时15分,赵永超驾驶闽号轻型厢式货车途经上述路段,发现前方有一轿车和三个人时,因过度疲劳犯困(眼睛连续闭合4.3秒),赵永超未采取制动,车头先后碰撞站立于右侧应急车道内闽号小型轿车后部的陆锦珊、黄梦瑶、黄镇杰及因故障停在右侧应急车道内的闽号小型轿车车辆尾部并与道路右侧护栏发生刮碰,造成陆锦珊、黄梦瑶、黄镇杰三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情况
2020年11月23日08时23分二大队机场中队执勤民警刘峰接支队指挥中心来电称“机场高速A道49公里处发生一起货车与小车碰撞的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刘峰带领协警陈鑫于08时40分赶到现场。08时46分二大队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张波大队长带领当天值班领导综合中队指导员吴锋等民警于9时05分到达现场。急救医疗部门长乐区漳港医院医生赶赴现场检查后,于9点宣布3名受伤人员当场死亡。大队指挥室立即按程序规定报告长乐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通过长乐区公安分局向上级政府报告,福州市应急管理局、福州高速交警支队、福州高速公路公司、高速公路交通综合执法大队、高速公路抢修和高速公路养护部门等单位赶赴现场。9时13分长乐区消防、公安等部门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及现场管控等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根据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2020年12月3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3号)以及事故调查组对相关单位、人员的调查,对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赵永超在过度疲劳状态下仍继续驾驶机动车,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黄镇杰在机动车发生故障不能移动时将车辆停在应急车道内摆放警告标志未达150米,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但由于该车辆停在应急车道内,不影响车行道内的车辆正常行驶,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间接原因
赵永超及其驾驶的车辆实际使用和管理所在的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路雷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未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发现并消除驾驶员疲劳驾驶的安全隐患,该公司车队车辆在11月11日至11月23日期间接收到ADAS驾驶主动防御系统大量防疲劳预警信息,包含“闭眼”2263次、“打哈欠”203次,其中赵永超发生“闭眼”预警345次。赵永超驾驶的闽轻型厢式货车11月23日6时17分出现第一条“闭眼”高危险警情预警至8时15分事故发生时,共有“闭眼”高危险警情预警67条。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机场高速“11·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政府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一)事故发生路段属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管辖,经过对当班民警勤务及接出警工作情况进行核查,未发现民警在执勤工作中存在脱岗及不作为等违反警务及失职渎职行为。事故发生后省交警总队、福州高速交警支队等部门领导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勘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二)福州市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台江分中心按照《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榕运管[2019]62号)、《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榕运管安笺[2019]44号)和执法计划,每年对辖区内审批的道路运输企业至少检查一次。2020年以来,对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进行了2次安全检查,分别是3月份的例行执法检查和6月份安全专项检查,检查重点为车辆动态监控,二级维护落实情况,车辆综合性能监测,车辆隐患排查,人员教育培训等。市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台江分中心检查人员在两次检查过程中,对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存在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存在日常监管履职不够到位的情况。
五、事故责任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人员
赵永超,闽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对造成驾驶员疲劳驾驶状态失察失控,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福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路雷,京东物流集团福建省区负责人,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建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福州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检查、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并消除驾驶员疲劳驾驶的安全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福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建议由相关部门处理的单位和个人
1、市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台江分中心,日常监管履职不够到位,建议由其主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2、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其主管部门处理。
(四)建议由企业处理人员
1、林志文,京东物流集团福建省区车队负责人,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副总经理,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并消除驾驶员疲劳驾驶的安全隐患,建议由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2、谢勇,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副总经理,福州传站车队机构负责人,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并消除驾驶员疲劳驾驶的安全隐患,未制止和纠正驾驶员长期未休息的违规行为,建议由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王留道,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州传站车队安全员,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排查驾驶员疲劳驾驶的安全隐患,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制止和纠正驾驶员长期未休息的违规行为,建议由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4、晋留龙,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州传站车队一组组长,未切实履行班组长职责,在发现赵永超在事故发生前两天班前休息不足、上班迟到等安全隐患后,未上报并制止赵永超疲劳驾驶的违规行为,建议由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事故调查组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高速公路交警部门要加强高速公路巡查执法力度,加强重点、危险路段巡查,严厉查纠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违法占道、高速公路上下客、慢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完善应急响应机制,确保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客货运行业安全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客、货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督促客、货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财企〔2012〕16号的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特别是要严格落实客、货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工作。客、货运输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客、货运输车辆检验、检测和维护,严格执行日趟检制度,确保车辆运行状况良好。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微信等形势开展交通专项宣传教育车辆事故调查,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客、货运输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通过分析解剖典型案例,举一反三,切实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四)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市运输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全面开展风险辨识,排查和治理隐患,要将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列入重大风险进行管理,在招聘、培训期间将安全意识作为重点考核内容。货运高峰时期要增加货运人员和车辆,确保驾驶员足够的休息时间,及时了解掌握驾驶员的状况,杜绝疲劳驾驶。充分发挥防御性报警系统的作用,指派专人跟踪处理报警信息,及时发现和提醒驾驶员不安全的驾驶行为,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福州市人民政府机场高速“11·23”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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