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为借款
将父亲的轿车抵押给借款人
奈何借款还不上
借款人不返还车辆
这可怎么办
2015年9月,陈某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将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后将该车暂时停放在其儿子小陈住处。因小陈急需用钱,遂陆续向吴某借款共计4.5万元,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了抵押借款协议、逾期变卖委托书以及借条,并将该车交给吴某用做抵押,吴某在明知车辆非小陈所有的情况下,仍接收了该轿车。
陈某知道后,多次要求吴某返还车辆,可吴某却以其儿子小陈尚未还款为由不同意将该车返还汽车抵押解除,陈某无奈将吴某诉至法院。
经将乐法院审理查明,案涉车辆属于陈某所有,其儿子小陈无权处分汽车抵押解除,且陈某本人并未在“逾期变卖委托书”上签字,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同意其子将该车抵押借款,吴某明知小陈是非车辆产权人,仍接受该车,不构成善意取得,不发生设立抵押权的法律效力,陈某有权追回该车。遂判决吴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小轿车返还给陈某。
判决生效后,吴某不履行返还义务,还将车子藏匿,陈某多次寻找无果。2022年4月,陈某向将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吴某,并通知其限期将车子交付法院,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可吴某态度强硬,仅把汽车钥匙交予法院,以“抵押借款”为由,要求小陈还清借款才将车辆予以交付,并拒收法院的相关材料。
执行法官遂请求交警部门予以协助汽车抵押解除,寻找该车辆近期的活动轨迹。同时,组织执行干警到吴某住处周围展开“地毯式”搜索。就在此时,一处阴暗封闭的车库引起了干警注意,干警立刻通知小区物业开锁搜查。经查,陈某的车辆就停放在该车库内。
法官立刻通知陈某赶往现场确认。由于该车辆停放时间过长,已无法启动,且右前车轮也被上锁,干警遂联系修车师傅到场,进行检修,待汽车正常启动后,和陈某一同返回法院,签署车辆移交确认书,交付车辆。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中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本案中,陈某为车辆的所有人,其儿子已年满十八周岁,且不具有不能辨认或者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要为自己的所有行为独立承担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向他人或金融机构借款的,应当由子女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小陈在陈某未签字、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辆抵押给吴某,即使双方为父子关系仍属于无权处分。且小陈并非该车辆的所有人,该车辆事先按照法律规定登记在了陈某名下,吴某明知是非车辆产权人在“逾期变卖委托书”上签字仍接受该车,因此吴某不构成善意取得,不发生抵押权设立的法律效力,陈某有权追回该车辆,吴某不能以未偿还借款、父子关系等理由拒绝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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