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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抵押车”有风险 购买需谨慎

   2023-04-25 网络整理佚名3400
核心提示:原告赵某在购车30天后,车辆因吴某未支付租赁费而被保留所有权人收回,无法占有使用该车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近年来,抵押车买卖屡见不鲜,与此同时因抵押车被拖走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日常生活中,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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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我刚买了一辆宝马花了7万多……”

B:“是吗,还挺便宜的。”

A:“是抵押车,不过开着挺好了。”

B:“抵押车?你自己千万看好了,我觉得这种车有点复杂,要我我不买”

果然,买了不到一个月,出事了……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赵某从王某手里购买了一台“抵押”车辆,赵某支付王某车款7万余元后,王某将车交付给赵某,并同时交付一手车主吴某单方签字的借据、抵债承诺书、车辆买卖协议、车辆转(质)押协议、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同年8月汽车抵押解除,赵某突然发现车辆不见了,通过留下的告知函得知,车辆因逾期支付融资租赁费而被河北某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回。原来,该车系吴某通过河北某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购得,该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现河北某佳公司已将吴某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另案处理)。开了1个月的车突然不翼而飞,为维护自身权益,赵某将王某起诉至黄骅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汽车抵押解除,归还购车款。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原告赵某在购车30天后,车辆因吴某未支付租赁费而被保留所有权人收回,无法占有使用该车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结合原告赵某使用车辆一个月的事实,参考市场类似车辆租赁费酌情扣减车辆使用费,法院最终判决:一、解除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买卖合同;二、被告王某归还原告赵某购车款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抵押车买卖屡见不鲜,与此同时因抵押车被拖走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有很多人认为抵押车辆买卖应认定为无效,但自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日起,抵押车不再禁止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不受影响。在本案中汽车抵押解除,虽然案涉车辆系抵押车辆,但该买卖合同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

日常生活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请大家谨慎购买“抵押车”,建议买受人在交易之前要到车辆登记机关查询车辆相关信息,明确车辆所有权人以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情况。若明知是抵押车仍然购买时,建议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车辆被收回发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当车辆被收回后,也要保留足够的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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