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地域:山东省潍坊市各辖区
案件数量:8133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0年4月3日
二、检索结果可视化
本次检索获取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共8133篇裁判文书,其中判决文书4168件,裁定文书3625篇,调解文书164篇,通知41篇,决定10篇。
(一) 整体情况分析
从上图的月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其中9月份事故量最多,原因可能为受季节影响,天气温度适宜出行,交通流量增加;2月受春节假期影响,事故量最低。
(二)行业分布
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制造业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金融业中大多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高达74.48%,在后文裁判文书焦点问题分析中关于赔偿范围的争议问题中也提到相关内容;
运输邮政、制造批发等行业依赖交通运输,相对也就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三)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得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下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5799件,二审案件有31件,再审案件有7件,执行案件有890件。
并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0.53%,相较其他类案件上诉率低,说明交通事故类案件一般情况下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争议不大。
(四)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4309件,占比为74.33%,法院判决对当事人对诉讼请求全部支持的和部分支持的占大多数,原告胜诉的比例远高于被告;撤回起诉的有916件,占比为15.80%;其他的有534件,占比为9.21%。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撤回上诉的有29件,高达93.55%,原因大多为侵权人与受害人达成和解,这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
◆再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4件,占比为57.14%;撤回上诉的有2件,占比为28.57%;提审/指令审理的有1件,占比为14.29%。
◆执行裁判结果
通过对执行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财产执行(执行标的的部分或全部实现)的有293件,占比为32.9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290件,占比为32.58%;终结执行的有197件,占比为22.13%。
(五)标的额可视化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4600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210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37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已于2020年3月12日开始施行,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对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相关项目赔偿数额;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因此,预计2020年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标的额相较2019年会有大幅上涨。
(六)审理期限可视化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0天以内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86天。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时间短。
(七)高频法条
此处统计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高频法条。
高频实体法条如下:
高频程序法条如下:
三、交通事故易发情形分析
通过对2019年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检索,对交通事故的主要规律特点进行分析,现将我市交通事故易发时段、车型等情况做以下总结。
一、事故易发时段分析
我市每天7-8时、10-11时、17-18时,早晚出行高峰是事故易发时段,特别是7时、17时为事故高发时段,在2019年事故量分别高达279、295件。
在此提醒大家,早晚高峰期车流量大、事故多发,请大家合理规划出行路线,尽量避开拥堵路线,选择相邻道路出行;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
交通高峰期发生交通事故注意保留证据,及时离开,避免发生拥堵。
二、事故多发车型分析
2019年全市引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交通方式发生事故次数,从高到低依次为: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轿车、货车、客车等,其中电动车、轿车分别为1999、1941起,将近全年事故发生次数的一半。
近年来,由于电动车出行便利、价格便宜等优点,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电动车出行,电动车已经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交通方式,尤其是电动自行车。
但是电动自行车不需要进行任何培训,只需要简单的骑行经验就能上路,所以有许多人不懂也不顾交通规则,导致事故的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电动自行车虽然属于非机动车,但时速应控制在20公里/小时,如果超过则可能被认定为机动车,从而影响事故责任的划分。
且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不能超过15公里/小时,这点常被人忽略;其次,无证驾驶其他电动车也是引发事故的一大诱因,这就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加强管理,增强大家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改善这一情况的发生。
四、裁判文书焦点问题分析
根据对4168份判决书中的随机100篇判决书的研究,将2019年度由潍坊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的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进行整理,经数据统计,在裁判文书中争议焦点出现频率最高的分别是:
1、赔偿范围的问题;
2、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
3、对鉴定结果的异议问题;
4、雇佣关系下的责任承担问题。
赔偿范围的问题
在随机挑选的100份判决文书中,将赔偿范围作为争议焦点的有83份,主要涉及如下裁判规则:
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以及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完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自理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三、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义务人应予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残疾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通过对上述数据的分析,我们发现,交通事故案件大多为对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争议,主要为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是否包括鉴定费、保全费等费用。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除合同约定外的必要合理支出由保险人承担,因此,如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没有合同约定而保险人又无相反证据证明鉴定费等费用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则保险人的意见不被采纳。
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在随机研究的100份案例中有17例对赔偿数额产生了争议,下面对裁判中争议较大,出现频率较高的几个方面进行介绍。
1、医疗费的认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的认定: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的认定: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保险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的认定: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精神损失费的认定:主要由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因此,我们要精确掌握案件中涉及的费用、数额等的计算和认定,为庭审的顺利进行提供条件,也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利益。
对鉴定结果的异议问题
通过对100份判例的研究,其中有5份主要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主要涉及如下裁判规则:
一、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未在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的,人民医院不予准许。
对鉴定结果的异议要注意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当事人要注意在规定的条件下提出,抓住有利条件避免败诉结果的发生。
雇佣关系下的责任承担问题
通过对100份判例的调查,其中有5份判例对雇佣关系下的责任分担产生了争议,主要涉及如下裁判规则: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交代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五、律师建议
(一)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发生交通事故后,若双方在交警的主持下无法协商一致,必然产生诉讼,侵权人可能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并且危害到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如果事故情节轻微、赔偿数额不高,而肇事车辆又投保交强险的,则不必申请财产保全。
但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司法实践中,多以保险公司出具担保函的方式进行。
(二)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发生交通事故后,未造成人身伤亡,可以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保留证据后撤离现场。
首先,对受害者而言,诉讼不仅时间长,投入的精力、人力、物力大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且诉讼结果、执行情况也未必如意;其次,对肇事者而言,判决结果可能更不利。因此,协商解决为上。
(三)保留证据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
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则要保留好医疗费、交通费等票据,为诉讼请求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四)咨询或聘用律师
交通事故的处理有复杂的流程和大量的法律规定,即使没有进入诉讼程序,也需要有经验的律师以专业的知识、技巧和经验来帮助你迅速化解纠纷。
如进入诉讼程序,面对文书的写作、证据的准备和法庭质证等环节也离不开律师的帮助。
(五)温馨提示
2020年3月12日开始施行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对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实现同命同价的同时,也提高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
因此,敬告各位车主谨慎驾驶,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既尊重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也保障了自己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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