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公司先后与受害人签订了两份赔偿协议,而这两份协议的赔偿款相差了10万元之多,那么与保险公司“私了”的协议有效吗? 近日,记者从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中,保险公司与受害人达成“私了”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内容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2020年2月22日下午,吴某驾驶手扶式拖拉机与驾驶人力三轮车的卜某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受伤、车辆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双方就事故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卜某一纸诉状将吴某和承保吴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拿出与卜某、吴某签订的两份赔偿协议。第一份协议约定,由保险公司赔偿伤者卜某元(包括医疗费、伙补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赔、交通费等一切费用)。几日后,保险公司经审查,发现吴某因超龄没有驾驶资格,属商业险免赔的范畴,于是在未说明的情况下,又与卜某、吴某签订了第二份协议,约定由保险公司赔偿卜某人伤损失共计元,各方同意就此次交通事故做一次性了结,今后各方无涉。两份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仅在赔偿额较少的第二份协议中加盖了公章。因此,保险公司以第一份协议未盖章不生效为由,仅同意赔偿第二份协议载明的数额,即元。
该案特殊之处在于,卜某、吴某均系年逾七旬的老人,高龄且文化程度不高。庭审中亦表示车辆事故私了协议书范本,其均不清楚协议的内容。伤者卜某认为,这与其主张的20多万赔偿额相差甚远,故以第二份协议剥夺了其索赔权利、严重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协议。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可被撤销的合同应符合“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这两个条件。本案中,卜某、吴某均系年过七旬的农村老人,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方面更是非专业人员,保险公司和两位老人订立的协议,是在未对伤者卜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达成的,在达成调解协议时作为非专业人士的卜某、吴某并不能对卜某的伤情作出准确判断,而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承保机构,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的经验和能力显然远高于卜某、吴某。且从利益平衡角度来看,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为.15元(其中医疗费.44元),而协议仅赔偿元,协议约定的数额与原告的实际损失相差甚远。综上,通州法院认定卜某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本院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私了”也应合理合法交通事故等侵权事实发生后,当事人之间可通过达成“私了协议”快速、有效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省司法资源。通常情况下车辆事故私了协议书范本,“私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的结果,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但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协议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可以申请撤销。法官提醒,在交通事故等一般侵权类案件中,如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死亡的,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签订赔偿协议中,需要谨慎对待,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车辆事故私了协议书范本,避免不必要的诉累。通讯员 李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朱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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