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到供应链融资,我想大家应该先了解一下银行应用的动产担保制度。在金融的实务里,传统的银行基本只做不动产融资。比如,你有一栋房子,银行来评估这个房子值一个亿,然后它给你打个七折放七千万。但供应链金融里的技术性很强,在物权担保领域,特别是动产担保方面有很多的应用方法。
从动产和物的方向讲,可能接触得最多的是动产质押。除了动产质押,后来物权法里明确提到了动产抵押还有仓单质押。 这样一来,我们起码有四个法律制度是可以做动产的,就是可以做物这个方向。如何从这么多制度中来选择,是摆在金融企业面前重大的问题。设计金融产品最关心的问题,第一是操作起来比较方便,第二是能防范他人带来的风险。
1、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要说起来也简单,它对银行来讲一般只要有两个要素,一是签订有效的质押合同,二要交付占有,有了这两个要素后就能有有效的质权。假如富士康或者它上游的供应商要来融资,我拿这些手机芯片来跟银行签订一个质押合同,签订合同之后又由银行来占有,这样就可以设定有效的质权。但问题是,供应链金融是为了保障一个链条的正常经营和流转,不可能把货物放在银行静止不动的。 所以,要保证物的流转又要担心担保权的问题。第二个问题是现在的银行没有自有仓库,交付占有要如何实现?这两个问题是传统动产质押长期存在的疑难问题。
现实生活中就是找仓储人。比如上游是甲企业,甲把货物放在银行指定的仓储人的仓库里面,交给了这个仓储人就等于交给了银行。那么问题来了:当货物交给第三方仓储人时,银行在什么时点设立了这个质权?货进入到第三方仓储人的仓库里,物权法要求质物必须是特定化的,这意味着银行要不断地签质押合同、明确质物抵押银行的抵押车,工作量会非常大。 所以银行往往不会用一般动产质押做业务,因为这样做金融业务会让银行的成本不断攀升,没有效率可言。
关于清单,动产融资交易有专门负责的员工,也会有仓储人,每次出货、进货,都要清单确认。清单确认就意味着物的特定化发生了变动,发生了变动的话,银行就要确保法律上的质权存在。另外,质权是从每一次更换清单重新设立,那样银行之前发生的融资怎么办?关于这些问题抵押银行的抵押车, 银行需要把未结清的债权追加进最高额,采用这样的方式来实现货物流转。
后来银行又发现,如果每次都这样去更换的话非常麻烦,所以又出现了底线控制型业务,也就是实际上银行并不是那么关心到底是多少货存在仓库里,只关心进库的时候是一个亿的货,出库出了三千万,存货里不少于七千万就行。这样的话,工作量确实是减少下来了,但物的特定化很容易出现问题,这就是银行操作成本和实践中道德风险和容易出现的问题。
在这样的以对仓储人交付的方式来实现质押,来设定质权的这个交易模式过程中,还出现过一些头痛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没有人能够帮忙验收。以前做过一次红木的业务,做质押不做抵押,因为抵押要登记。质押放在仓库后发现一个问题,没有一家验收的机构可以证明这些是红木。如果要保证进来的一千根木头都是红木,就要每根红木去验收,成本太高了,利差都被吃掉了,所以没有人这样去做。所以你没法证明货到底是什么情况。
第二个问题就是,很难看管质物。动产质押看货有三大特点,一是看不住,二是算不清,三是卖不掉。这个特点是怎么来的呢?比如某银行在全国有四十多个分行,遍布在四十多个城市,可是客户不一定是在银行所在的城市,特别是仓库。比如用大米去融资,仓库所在地是云南,不可能三天两头坐着飞机就去,要不客户经理就蹲守在那儿,这就意味着这个客户经理只能做这一个客户,这种业务模式来看货是不可行的 。动产融资特别是用这种大宗商品来做质押的时候,会发现实现对质权的控制,这个落实起来非常难。
于此,财货通基于自主研发的软硬件产品为核心,充分利用数字化技术打造了动产质押融资新模式,不仅赋能了银行业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发展,同时也解决了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与长期以来的痛点。
2、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导致它不经常使用的原因是成本。货物是张三的,照理来讲应该是很清楚的,但实际上为了满足货物流动性的要求和担保品的特定化的要求,必须不停地到工商部门登记,这时就受不了了。 因为工商部门没有联网,不断地换清单和登记,工作量非常大;还有就是它收费的,费用登记多了就贵了。这是导致没有人真正地选择动产抵押的重要原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无论选质押还是选抵押都不是由银行自己来看管货物。因为抵押和质押理论上的差别是,抵押是不需要占有的,担保权人也没有资格去控制这些担保物的,而且要保证融资人对货物的使用,是不应该去控制的。但为了融资安全,银行可以建立一个新的法律关系来要求监管这些货物。监管不是一个法定术语,可以通过合同完善内容,约定抵押出货需要经过银行同意,入货经过银行的许可确认,这与质押实际操作没有本质差别。 之所以不选抵押最主要原因是因为抵押登记太麻烦,费用太高。
3、仓单质押
在合同法里已经有仓储合同并且也提到了仓单,仓单是一种物权凭证,只要拿到了仓单就可以向仓储人提货,它是一个仓储凭证。合同法上还规定了一份正规的仓单应该至少要有八个要素,但现实生活中没见过哪个仓单把八大要素都记载全了。 问题是,记载事项不全的仓单是仓单吗?是物权凭证吗?是凭着这个凭证就能够去提货抵押银行的抵押车,还是必须要有其他的证明才能够去提货?这个问题到现在都没有解决。所以这就产生了一种动产质押和仓单质押之间如何选择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就是电子仓单,现在无论是合同法还是电子签名法上都确认了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电子仓单的质押应该怎么做呢?交付还是登记?按物权法来讲,如果是电子形式应该以登记为准。可是法律没规定在哪里登记,如果是自创就没有公示物权的效力,所以就必须进行交付。 如果从交付来讲,电子仓单,仓单是物权凭证,要把交付作为控制和占有这个物权凭证,从逻辑上来讲是说得过去的。事实证明众多电子平台造假的行为非常多,给银行业带来了重大损失。
仓单质押同样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仓单记载的物是不是这些物,但如果要保证经营流动性要求的话,要不停地换开仓单。开仓单需要几方当事人在上面都签字的,有货主、仓储人等。然后仓单要去质押的话还要背书给质权人,现实中一个仓储人每次出入货都要换这么多货,三方都要在场是非常麻烦的,也不现实的,保证每天都要出货的这种需求,也是非常麻烦的。所以对于那些记载要素不全的仓单,是把它当作动产质押来看?还是把它当作仓单质押来看?其实对于动产这方面目前没有一个特别清楚的案例确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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