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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收费标准公告

   2023-07-30 网络整理佚名2490
核心提示:停车场收费标准公告由于商铺2月28日进行交付,和日渐增多的私家车辆,为了方便各位车主出行和对外来车辆的管理,小区将启动地下停车场及收费系统,业主通过刷卡进出车库,并根据东莞市物价局有关规定【东府(20xs)34号文】对进出车辆进行收费。2、

【实用范文】

投资人购买基金持份所付的销售手续费或佣金。通常收费基金的费用是付给经纪人或承销商,低佣基金(low-)的手续费则滚入基金本身。互信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停车场收费标准公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停车场收费标准公告

小区停车收费的通告范文篇一

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

由于商铺2月28日进行交付,和日渐增多的私家车辆,为了方便各位车主出行和对外来车辆的管理,小区将启动地下停车场及收费系统,业主通过刷卡进出车库,并根据东莞市物价局有关规定【东府(20xs)34号文】对进出车辆进行收费。收费标准如下:

1、请各位业主携带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业主卡到服务中心前台办理车辆月保授权;

2、没有办理月卡的车辆一律按照临时停车计费;

3、将于2月26日起免费试运行,3月6日正式收费运行。

xxxx年xx月xx日

小区停车收费的通告范文篇二

尊敬的xx业主、租户:

您好!

为规范小区车辆的出入和停放,严格实行业主自行刷卡进出制度,针对小区部份多层区业主有车没车位、别墅区业主一户有两辆以上车辆以及小区公区有60个临时停放车位可使用的问题,服务中心应多数业主建议和要求,决定根据在小区现有的车位数量情况,给小区业主无卡车辆办理包月临时停放业务,详细信息如下:

一、本次办理数量为50个(建渣房暂时占用10个车位);

二、费用:一户最多办理一张,一辆车办理一张车卡,车卡押金50元/张,包月费用按xx市现行标准暂时核定为100元/月;

三、使用期:原则上以半年为一个包月周期,体现在车卡有效期上,本次办理期限统一到XX年底,到期车卡无效,请到服务中心办理续用或终止手续;

四、办理程序:

1、为公平起见,服务中心将进行为期一周的该《通知》公开公示;

2、公示结束,将于6月17日正式开始按“先来后到”的顺序办理,直到50张卡办理完毕;如果同时到场业主较多,将采取排队发号或抽签形式确定资格;

3、服务中心将对临时包月车辆的业主房号、车牌号和车卡号进行详细登记。

五、要求和特别提醒:

1、请已办理临时停放包月手续的业主车辆自觉刷卡出入;

2、请临时停放的包月车辆进入小区不超速、不逆行,不乱停乱放,将车停放到公区标有“临”字样的临时停放车位上。

3、特别提醒:

①如有临时停放的包月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在临停车位,服务中心将做记录,并进行沟通、说服,对于拒绝协调、劝说者,当车卡有效期截止时,服务中心将不再给予办理续用手续,将此机会留给其它需要的业主;

②无卡偶尔停放或来访车辆,在小区车位未停满情况下,服务中心将对其适当放行,费用将按照相关标准实行记时收费;当小区临时停放车位已停满,将拒绝其进入。

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xx物业服务中心

年六月十日

小区停车收费的通告范文篇三

各位住户:

为了规范小区车辆管理,根据******的要求,并结合小区实际,本小区住户车辆均入地下车库统一停放,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机动车辆统一将小区住户非机动车辆规划停放于小区正大门左侧地下室,并提供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停车服务费(预收一年费用):

1、摩托车***.00元/辆·月;

2、电瓶车**.00元/辆·月;

3、自行车**.00元/辆·月;3、赛车**.00元/辆·月;

4、临时停放车辆:**.00元/辆·次;

二、机动车辆统一将小区住户机动车辆规划停放于地下室,并提供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如下(预收一年费用):

(一)包月停车服务费:***元/辆·月(不含租金);

(二)临时停放停车服务费:**.00元/辆·次,过夜**.00元/辆·次。请各位业主从即日起,速到小区物业服务客户中心办理相关交费手续。非本小区住户原则上不得进入小区停放车辆,请各位住户理解及支持。

特此通知.

物业客户服务中心

停车场收费标准公告

各停车场经营单位:

为规范我区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等有关政府价格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就规范我区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收费主体

1、实施范围:北仑区域内尚不具备竞争条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包含交通场站停车场、体育场馆、公立医院配套停车场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事故车停车收费标准,不含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

2、收费主体:停车场地产权人或有经营权的经营者。

二、定价原则和收费标准

1、定价原则:一是有利于缓解城市车辆停放拥堵,提高公共停车资源周转率,倡导市民绿色出行;二是优化按时、按次等停车计费方式;三是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原则,综合考虑停车资源供求状况、地理位置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2、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按停车场类型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

停车收费主体可视情采取包年、包月的办法作适当优惠,具体由各收费主体自行决定。

三、其他事项

1、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提供其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资料,经城管、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收取停车服务费。

2、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收益应按规定主要用于交通设施建设和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支出等。

3、执行公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应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4、本收费标准为最高价,各类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不得高于本标准。

5、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按规定实行收费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车型分类、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

6、原发布的《关于宁波市北仑宁舟汽渡站收费问题的批复》(仑价〔2004〕28号)、《关于核定宗瑞医院院内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仑价〔2009〕42号)、《关于北仑区人民医院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的批复》(仑价〔2017〕4号)、《关于北仑区中医院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的复函》(仑价〔2019〕6号)、《关于滨港广场二期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仑发改价〔2020〕2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停车场收费标准公告

为合理充分利用现有停车资源,加速停车场建设,促进首都停车业的发展,进一步改善首都交通状况,适应首都向国际化大都市发展的需要。经市政府批准,自20xx年6月6日起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方可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各机动车停车场需在入口处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接受社会监督。

四、机动车停车场(不含临时占道停车位)所收费用为管理服务费,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为交纳停车费的车辆提供管理服务,及时疏导车辆交通,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停车安全事故车停车收费标准,杜绝事故隐患。

五、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实行计时收费,不足一个计时段按一个计时段计收。各机动车停车场可对长期停放车辆按月、按年出租停车位。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的车主昼夜24小时均可在已交费停车场停车。

六、经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市政管委核准的封闭式居住小区内设立的停车位,实行在小区入口计时、出口收费,任何车辆进入小区第一小时内不得收取停车费。

七、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按年、按月包租停车位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制定或变更收费标准需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到物价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方可收费。

八、未按规定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未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的停车场不得收取停车费。单位大院、居住小区及停车场除经批准收取车辆管理服务费外,不得收取进门费、泊位证明等其他针对机动车的费用。

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因收费标准明显不合理造成社会反映强烈的事故车停车收费标准,市、区县各级物价部门有权干预。

十、区县物价部门需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核准停车场收费标准,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收费、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单位及个人,应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收)字[1991」第472号、京价(收)字[1992」第315号、京价(收)字[1993]第035号、京价(收)字[2002]第08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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