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复] 代驾员为顾客开车,是现代商业服务不断文明、规范的具体体现和要求,符合商业服务的管理惯例和发展方向。车主作为普通消费者,有理由相信代驾公司的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即是“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那么,如果是在“代驾”过程中造成第三人受伤电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比例,保险公司在履行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义务之后,能否基于代为追偿权向“代驾”人员进行追偿呢?在解答题设的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确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存在的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1款规定是其法律依据,该条款订立在“财产保险合同”框架下。也就是说,根据《保险法》的结构体系,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其赔偿条件是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即为典型的责任保险。基于此电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比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中并不享有代位追偿权。另外,从保险业的立市意义来看,如果允许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中享有代位追偿权,那么势必扩大保险公司的拒赔范围电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赔偿比例,这样显然对于承保人不公平。值得一提的是《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在该条第二款中,法律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享有代位追偿权。但律师需在此提醒的是,该条款是有关交强险的,且是基于驾驶人在某种法律情形下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其适用范围不同于上文我所提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因此,二者不可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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