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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2023-03-26 网络整理佚名1960
核心提示:基于此,本节以因二手车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的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以2017年以来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裁判文书为主要范围,归纳、提炼二手车买卖合同裁判的的理念与趋势,以期通过对我国案例的研究来指导司法实践。案例名称: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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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伴随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汽车在居民日常生活中成为不可缺少的代步工具,二手车市场日益成为社会经济新亮点,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最新数据显示,2021年1-12月,全国二手车总共交易1758.51万辆,同比增长22.62%,交易金额.92亿元,同比增长27.32%。因汽车具有专业化程度深、安全性能标准高等特点,相较于消费者,汽车生产者与销售者在信息掌握与资源获取方面占据独特优势。作为市场优势方,经营者往往基于强弱失衡关系追逐商业利益最大化,这无疑会严重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削弱消费者购买意愿,致使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频繁出现。基于此,本节以因二手车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的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以2017年以来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裁判文书为主要范围,归纳、提炼二手车买卖合同裁判的的理念与趋势,以期通过对我国案例的研究来指导司法实践。

截至2022年1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二手车买卖合同”(关键词)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共6784篇,其中,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68篇,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491篇。在具体案例的选取上,本节遵循以下“两个优先”原则:第一,优先选择审判层级较高的裁判文书。第二,优先选择审判日期较近的裁判文书。

通过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筛选,本节最终选择了5篇裁判文书作为本节的研究标的,即(2020)渝03民申31号、(2021)新民再6号、(2019)苏01民终8660号、(2021)京01民终6552号、(2020)闽民再329号。

基本理论

1.二手车的界定标准

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其中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依此标准,二手车也即进行过首次登记后又二次销售的车辆。

2. 二手车的法律规制

(1)民事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二章就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自主选择权、监督权等民事权益进行全面阐述并予以保护。此外,第七章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为消费者权益受损提供救济手段,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物权编及侵权责任编。首先,二车汽车交易的本质系特殊商品买卖的过程,故交易主体、方式及内容等必然受到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制,如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原则等。其次,书面化的合同约定在提高交易效率时也为买卖双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支撑,合同编中有关合同订立、履行及违约责任等同等适用于二手车买卖合同。再次二手车协议是什么意思,汽车属于有体物,在涉及到二手车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及留置权等物权的行使或变更均要符合物权编中对物的权利行使的相关规定。最后,因二手车所引起的侵权责任赔偿问题亦受到侵权责任编的约束。

(2)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二手车交易规范》。该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在我国二手车流通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其涵摄二手车交易活动中众多行政管理事项,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二手车交易市场乱象。规范则重在更好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后续二手车交易法律法规制定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该文件指出了二手车交易不便利以及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因此提出相关意见。该规定为二手汽车的市场交易行为指明了方向。

裁判规则及其解析

实务要点一:

用于展示、试乘的特殊商品用车,虽不同于传统意义的全新车,但因未进行车辆首次登记,不属于二手车界定范围。

案件来源

案例名称:侯某与重庆丰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德奥汽车有限公司、北京鑫鼎辉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渝03民申31号

【争议点】

侯某与重庆丰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德奥汽车有限公司、北京鑫鼎辉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两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就案涉车辆是否属于二手车及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

案涉车辆为德奥公司在一汽大众奥迪销售事业部举办的拍卖活动中购得。该车曾用于展示、试乘,属于特殊商品用车,由丰雷公司销售给侯某,首次登记于侯某名下。虽然德奥公司与杨某柏签订了《二手车销售合同》,约定将案涉车辆销售给杨某柏,但该合同未履行。侯某没有提交案涉车辆之前登记于他人名下的证据,根据2005年施行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该办法对二手车的界定至今未变,案涉车辆不符合二手车的界定标准。丰雷公司不存在将二手车销售给侯某的行为。

实务要点二:

即便未有经营场所及员工,从事收售租车业务的自然人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范畴。

案件来源

案例名称:韩某轩与周某、李某、新疆通汇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新民再6号

【争议点】

韩某轩与周某、李某、新疆通汇市场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就是否存在涉案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及应否赔偿损失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

虽然周某称其没有经营场所、没有店员,但我国现行法律并不禁止个人之间进行经营性的二手车辆买卖。鉴于韩某轩原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足以推定周某买卖涉案车辆的行为具有经营性,原审判决认定周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范畴并无不当。汽车属于大宗商品,专业性强,普通消费者对相关专业领域的了解有限,处于交易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需要予以特别保护。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周某作为拥有足够专业知识及销售经验的经营者,具有瑕疵担保义务。

实务要点三:

对于二手车买卖是否构成欺诈的举证责任分配,商事主体所负担的反驳证明责任的要求应大于普通消费者所负的主张证明责任。

案件来源

案例名称:季某兵与南京市栖霞区马到功成二手车经纪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01民终8660号

【争议点】

季某兵与南京市栖霞区马到功成二手车经纪中心因买卖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就案涉二手车买卖是否构成欺诈的举证责任分配及事实认定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马到中心反驳季某兵的起诉主张,亦应就其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且其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纪中心属于商事主体,熟谙这一行业,相较于季某兵这一普通的消费者具有更强的举证能力,故对于马到中心所负担的反驳证明责任的要求应当大于季某兵所负担的主张证明责任。

实务要点四:

二手车交易平台提供居间服务时发送的预约过户短信,视为对过户结果承担保证义务,虽未过户原因在于出卖方,交易平台未完成协助行为仍构成违约。

案件来源

案例名称: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与代某元、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01民终6552号

【争议点】

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与代某元、王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在二审中,当事人就是否负有协助过户义务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

瓜子公司上诉称其仅提供居间服务,过户义务应归属于买卖双方,瓜子公司向代某元发送预约过户短信并不意味着瓜子公司对过户的结果承担保证义务以及一审判决由瓜子公司具有办理该车过户的协助义务不具有可执行的事实基础。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合同中虽仅约定瓜子公司承担居间合同义务,但是根据瓜子公司向代某元发送短信可知,瓜子公司向代某元承诺了协助过户,因此其未能完成协助过户构成违约,故一审法院对代某元主张退还部分服务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但是,在已经判定扣除部分服务费用的情况下,仍将协助过户的义务加于瓜子公司确有不妥,加之涉案车辆无法完成过户的原因在于出卖方王某不予配合二手车协议是什么意思,在此情况下,瓜子公司亦无法完成涉案车辆的协助过户工作,因此本院对一审法院处理不当之处予以纠正。

实务要点五:

出卖方从前车主处回购车辆时是否明知车辆的实际里程数及出售的获利情况,与其在销售车辆时是否存在欺诈,并无直接关联。

案例名称:吴某侦与福州中升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闽民再329号

【争议点】

吴某侦与福州中升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引发诉讼,该案历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就案涉车辆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

讼争车辆为丰田品牌车辆,曾在中升丰田公司维保,行驶里程数等有关数据均在中升丰田公司的掌握中,吴某侦亦是前往中升丰田公司维保时从中升丰田公司的系统中得知讼争车辆的行驶里程数在2017年3月19日即已达到公里。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中升丰田公司在销售车辆时不存在故意隐瞒实际行驶里程数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中升丰田公司知晓讼争车辆的表显公里数与实际公里数不符。至于中升丰田公司从前车主处回购车辆时是否明知该车辆的实际里程数及其出售讼争车辆的获利情况二手车协议是什么意思,与其在销售车辆时是否存在欺诈,并无直接关联。原审依据中升丰田公司在“立新车市”平台中登记录入的车辆行驶里程数及仪表盘照片、中升丰田公司在案涉交易中所获利润,认定中升丰田公司不存在销售欺诈的情形,依据不足,应予纠正。

结 语

汽车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是稳增长、扩消费的关键领域。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基数不断扩大,二手车市场潜力巨大。但二手车交易不便利、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制约了二手车消费,打击了消费者信心,亦产生法律纠纷。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在针对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中形成了诸多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其一,未进行车辆首次登记的用于展示、试乘的特殊商品用车,不属于二手车界定范围。其二,即便未有经营场所及员工,从事收售租车业务的自然人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范畴。其三,对于二手车买卖是否构成欺诈的举证责任分配,商事主体所负担的反驳证明责任的要求应大于普通消费者所负的主张证明责任。其四,二手车交易平台提供居间服务时发送的预约过户短信,视为对过户结果承担保证义务,虽未过户原因在于出卖方,交易平台未完成协助行为仍构成违约。其五,出卖方从前车主处回购车辆时是否明知车辆的实际里程数及出售的获利情况,与其在销售车辆时是否存在欺诈,并无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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