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死亡赔偿大幅提高车祸事故致死赔偿标准,营养费首次列入赔偿范围 粤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解读
2004年07月12日05:51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广东省公安厅近日公布了广东省200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从6月3日起至2005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虽在此前发生但尚未完成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按新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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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的赔偿标准,丧葬费赔偿标准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旧标准为4000元/具)。死亡赔偿金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旧标准按10年计算,此次大幅度提高);60周岁以上的车祸事故致死赔偿标准,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营养费首次列入赔偿范围
营养费首次被列入受害人交通事故赔偿范围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车祸事故致死赔偿标准,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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