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蒋小云 曾凡平 记者 严君臣)被超标电动车撞伤后死亡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将肇事者和电动车销售者起诉至法院,要求电动车销售者与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苏如东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判决销售超标电动车的销售者承担10%的赔偿责任,肇事者承担90%的赔偿责任。
陆某在某电动车经营部购买一辆电动三轮车,后陆某驾驶该电动三轮车与曹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曹某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陆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涉案电动三轮车由动力装置驱动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车载可充电蓄电池,有驱动电机,驱动能源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蓄电池,车速表为液晶显示,最大车速可达 50km/h,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该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2018)中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认定该车属于机动车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且该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车辆管理部门不能注册登记。原告因亲属曹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元,协商赔偿未果,曹某亲属将陆某以及电动车销售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如东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系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该车辆经公安机关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2018)中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机动车。经公安机关核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该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车辆管理部门不能注册登记。某电动车经营部以电动自行车的名义进行销售,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销售的车辆为合格产品。故可以认定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给陆某的电动三轮车存在缺陷。本起交通事故是陆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时发生,陆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电动三轮车的产品缺陷,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三原告因亲属曹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酌定由陆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某电动车经营部承担1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陆某赔偿.6元,由被告某电动车经营部赔偿.4元。
一审判决后某电动车经营部不服,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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