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
(一)交通事故的认定
1、交通事故定义: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1)必须发生在道路上;
“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必须是由车辆造成的事故;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必须发生在车辆运行过程中,车辆可能是在启动、行驶、转弯,也有可能是减速、后退、停止,车辆的运行速度、方向和目的等因素不影响交通事故的认定。
(3)必须要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事故在客观上必须造成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果没有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4)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主观上是过错或意外;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意外则指各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即在当时的客观情况下,不能预见到损害结果的发生,但确实有损害结果。
2、如何区分该交通事故是否为刑事案件?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驾驶的;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都构成刑事犯罪。
(二)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1、双方当事人针对不涉及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先行和解。
2、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可以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直接诉讼。)
3、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汽车交通事故鉴定,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流程图:
注:
(1)对于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3)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的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交警的认定书只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的责任分担比例作出判决。
(4)交警队因鉴定检验的需要,可以暂时对肇事车辆进行扣留,但必须在检验鉴定完毕后5日内通知车辆所有人取车,不可以任何理由持续扣留车辆。
交通事故调解流程图:
注: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何时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① 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② 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③ 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④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2)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如果双方想协商处理,应告知当事人注意的问题:
①双方签订协议尽量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进行;
②涉及肇事造成当事人死亡的,构成犯罪的,如果和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一定要确定死者直系亲属的人数,要确保所有直系亲属都到场同意协议并签字;
③如双方难以协商,最好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汽车交通事故鉴定,受害方同意后最好出具书面的谅解书,这样很可能由实刑判缓刑,而且法院的调解效力较高,受害方家属很难对生效的调解反悔。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
二、民事赔偿部分
(一)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主要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侵权责任法》第6章
5.《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
6.2002年公安部新出台的(-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二)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主体责任划分:
总体划分原则:
1、被保险车辆有责,在无免赔情形下,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若有商业三责险汽车交通事故鉴定,由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2、仍有不足的,区分以下两种情况:机动车之间,按照过错原则划分,双方都有过错,按过错比例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按照无过错原则划分,若非机动车一方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且机动车一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瓷导致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交强险赔偿限额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赔偿限额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交强险免赔情形
(1)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 被保险机动车辆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具体责任承担主体:
1.因租赁、借用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后,不足部分,由使用人承担,所有人若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2.机动车买卖交付后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后,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
3.转让拼装或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盗窃、抢劫或抢夺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由上述行为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行为人追偿。
5.肇事者逃逸后,肇事车辆有交强险,由保险公司依责任限额赔付。肇事车辆不明或未上交强险,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再向肇事者追偿。
6.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但因驾驶人盗窃、抢劫或抢夺导致的情形除外。
7.以挂靠的形式从事交通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8.被多次转让且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且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9.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若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10.驾校培训过程中,学员发生交通事故,属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11.因道路管理维护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但道路管理部门能够证明已尽到规定义务的除外。
12.因行为人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请求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尽到安全防护义务的,承担相应责任。
13.未按法律法规或相关标准的强行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交通缺陷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14.机动车因产品存在缺陷,发生交通事故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
15.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形确定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
(三)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范围、证明标准及计算方式:
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
(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伤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死亡的,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2.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车辆维修费、车辆施救费、车内物品损失费、停运损失费,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的,应承担价值相当车辆重置费。
证明标准及计算方式: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具体而言,计算误工费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有固定工资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收入水平(元/天)
无固定工资的又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状况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元/天);
第二种情况:不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收入状况的。公式: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元/天)。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费计算也区分两种情况,即: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护理人数(≤2)。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50元/天(以吉林省标准为例)。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具体计算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①仅有一处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系数×赔偿责任系数×赔偿年限
②有多等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注:
伤残系数,即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具体的伤残等级,也是赔偿的计算依据(一级伤残: 100%,二级伤残 90%,三级伤残 80%,四级伤残 70%,五级伤残 60%,六级伤残 50%,七级伤残 40%,八级伤残 30%,九级伤残 20%,十级伤残 10%)
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70%;负同等责任的,承担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30%;无责任的,承担不超过10%)。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具体而言,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具体计算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①被扶养人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赔偿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②被扶养人的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对被扶养人承担赔偿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③被扶养人的年龄在60-75周岁之间:{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对被扶养人承担赔偿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④被扶养人年龄在7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对被扶养人承担赔偿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具体计算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①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②60-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③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如果来源标注有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或者其他问题不想在本站发布,来信即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