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4日讯(记者王裕奎通讯员徐国安)
车辆投保后发生事故受损,保险公司却以事故原因不明确为由拒绝赔偿车辆查事故在哪里查,开发区法院作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车辆2000元的判决。
2012年12月6日凌晨,26岁的李林(化名)驾驶三十余万的轿车在下夜班回家的途中,与周飞(化名)驾驶的轿车在兰州路与上海路交会处相撞车辆查事故在哪里查,致使双方车辆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李林将车拖到修理厂维修,并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调查后认为因事故地点为红绿灯路口,双方驾驶员均不承认闯红灯,陈述对方的行驶路线也不一致,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后保险公司派人前往修理厂对事故车辆进行了现场拍照,以事故原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
李林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开发区法院,认为自己的车与周飞的车相撞受损,保险公司应履行保险承诺赔偿相应的损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周飞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公司则称,事故发生时,双方违反首先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在原地等候处理的规定,而是将车直接拖到修理厂,致车辆的损失情况无法查明,存在自行扩大损失的情形,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由保险公司出具疑难案件报告书。
开发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林的车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委托车辆查事故在哪里查,由日照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了其车辆损失1万余元,李林已实际支出了等额的维修费。保险公司仅以该认证与其公司定损差距过大为由拒绝赔偿,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日照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证书存在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结论依据不足等情形。且李林提交的作为当事人之外的日照市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价格认证书的效力,大于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保险公司做出的价格认证。
2013年10月,开发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车辆损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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