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经理。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xxx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xxxx年7月8日,原告以自已为被保险人将自有的湘LAXXXX号车辆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xxxxx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xxxxx元)、玻璃单独破碎险(国产),其中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均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汽车事故折损费评估,合同约定保险合同期限自xxxx年7月9日零时起至xxxx年7月8日xx时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保险费。xxxx年3月8日,原告的朋友杨XX驾驶保险车辆在梨树山大道与陈XX驾驶的湘AYXXX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与受害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向受害方支付了赔偿款。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保险金xxxxx元,但原告进行理赔时,被告拒不履行保险义务,至今未分文未付。综上,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保险,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告理应对保险车辆的损失进行理赔。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此致北湖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XXX年XX月XX日
二、保险公司定损争议如何处理
1、被保险人不认可保险公司定损单确定的损失数额,并拒绝在定损单上签字确认。此时,由于双方未就修理项目和数额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大多数情形下,被保险人会直接对车辆进行修理,然后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直接对车辆进行修理,保险公司可能会对修理项目和数额提出异议,若保险公司异议成立的话,被保险人可能要自行承担不合理部分的修理费用。
2、被保险人认可了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就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与保险公司达成了一致。但在修理过程中,实际修理费用超过了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数额,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汽车事故折损费评估,并引发诉讼。
三、车损险的责任范围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燃(须另投自燃险);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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