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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的五大重点丨系列审判白皮书

   2023-08-13 网络整理佚名2720
核心提示:2018年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一、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在我院2018年审结的涉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5件案件中非机动车存在不符合标准的情形,其中1件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4件为生命权、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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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序言

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以其便利性、经济性和环保性,成为普通老百姓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我国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已达到2.5亿辆、电动三轮车社会保有量5000万辆。

[1]同时,近年来餐饮外卖、共享单车等新业态蓬勃发展,仅2018年,上海外卖总单量超过6391万单,[2]共享单车日均骑行量达115万次。[3]伴随着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自行车使用率的快速增长,各类交通问题也频繁出现,因此类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案件也呈现多发态势,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我们以2018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我院)审理的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为样本,统计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分析此类案件的审判特点,提出此类案件中值得注意的问题及处理建议,以期进一步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共建安全文明出行环境。

[1]参见国家自行车电动车质量监检中心2017年3月15日发布的《中国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白皮书》。

[2]参见指食针、再惠两家大数据公司发布的《2018年中国城市外卖大数据报告》。

[3]参见任翀等:《上海共享单车一年时间缩水一大半,“共享经济”是伪命题吗?》,载“上观新闻”微信公众号,2019年1月23日。

一、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

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所涉及的案由主要有两大类: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或其他物品之间发生的事故,案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8年,我院审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计1110件,其中涉及非机动车的659件,占比59.37%;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共319件,其中涉及非机动车的71件,占比22.26%。见图1(外圈为机动车案由,内圈为身体权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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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2018年我院非机动车案件收结数(件)

(一)涉案主体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为主,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次之

从案件事故双方的主体性质上看,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在涉非机动车案件中占绝大多数。

2018年,我院审结的730件涉非机动车事故,其中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659件,占比90.27%;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47件,占比6.44%;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的20件,占比2.74%;其他类型的事故4件,包括电动自行车与路面护栏碰撞、电动自行车在路面滑倒等。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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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2018年我院非机动车案件事故主体统计(件)

(二)涉案非机动车以电动自行车为主,自行车次之

当前,非机动车的种类繁多,从动力上看,既有人力的自行车或三轮车,也有电动或燃气的助动车。

就我院2018年审结的涉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而言,案涉非机动车以电动自行车为主,其次为自行车。具体情况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由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由中各有不同。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由中,案涉非机动车最多的为电动自行车,计580件,占比88.01%;其次为自行车,计50件,占比7.59%。此外,还有其他类型的非机动车29件,占比4.40%,其中包括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燃气助动车等。

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由中,67件系非机动车被诉的案件。其中,电动自行车最多,计52件,占比77.61%;其次为自行车,计8件,占比11.94%;其他类型的非机动车7件,占比10.45%,诸如燃气助动车、人力三轮车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其他类型的非机动车中,有一起案件的肇事方为电动滑板车,而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规定,电动滑板车属于未按规定注册登记通行工具。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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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2018年我院非机动车案件事故中非机动车类型统计(%)

(三)涉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较为严重,造成死亡近一成

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同样可能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

姑且不论财产损害,仅从人身损害来看,我院审结的730件涉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造成人员死亡重大事故的有68件,占比9.32%;造成不同等级伤残的有609件,占比83.42%;造成人员受伤但未构成伤残的53件,占比7.26%。见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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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2018年我院非机动车案件事故中事故后果统计(件)

不同事故类型造成的事故后果各有不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案件中,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死亡的66件,占此类案件的10.02%;造成人员伤残的564件,占比85.58%,其中包括非机动车驾驶人伤残554件,非机动车乘坐人伤残9件,非机动车驾驶人和乘坐人皆伤残的1件;造成人员受伤但未构成伤残的29件,占比4.40%。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案件中,造成人员伤残的26件,占此类案件的55.32%,包括驾驶人伤残的25件,乘坐人伤残的1件;造成人员受伤但未构成伤残的21件,占比44.68%。

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的案件中,造成行人死亡的2件,占此类案件的10.00%;造成人员伤残的15件,占比75.00%,包括行人伤残的14件、非机动车驾驶人伤残的1件;造成行人受伤的3件,占比15.00%。

其他类型事故共4件,皆造成人员伤残。见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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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2018年我院非机动车案件事故中事故后果分类统计(%)

(四)提交事故认定书的逾九成,非机动车有责的近半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常会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记录事故相关事实,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则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都是法院在办案过程中重要的证据材料。

从证明事故过程的证据材料类型看,2018年,我院审结的730件涉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671件案件当事人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占比91.92%;50件案件当事人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占比6.85%;5件案件当事人提交了其他材料,例如公安部门出具的案件接报回执单、经交警协调后当事人出具的承诺书、交警情况说明等。另有4件案件无事故相关证明材料。

从责任认定结论来看,有认定书的671件案件中,[4]非机动车无责任的374件,占比55.74%,且均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案由;非机动车次责的76件,占比11.32%;非机动车同等责任的117件,占比17.44%;非机动车主责的73件,占比10.88%;非机动车全责的31件,占比4.62%。见图6。

[4]在事故双方均为非机动车的案件中,此处统计的仅为被告一方的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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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2018年我院非机动车案件事故非机动车责任认定(件)

不同事故类型中非机动车的责任认定差别较大: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中,有认定书的618件,其中非机动车无责的374件,占比60.52%;次责的73件,占比11.81%;同等责任的110件,占比17.80%;主责的60件,占比9.71%;全责的1件,占比0.16%。

在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中,有认定书的37件,其中从作为被告的非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来看,全责的24件,占比64.86%;主责的10件,占比27.03%;同等责任的3件,占比8.11%。

在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事故中,有认定书的16件,其中非机动车全责的6件,占比37.50%;主责的3件,占比18.75%;同等责任的4件,占比25.00%。见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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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2018年我院非机动车案件事故中责任认定分类统计图

(五)部分案件中非机动车不符合标准

非机动车作为区别于机动车的交通工具,应当在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方面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

2019年4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018)正式实施,明确了对电动自行车车身重量、速度、尺寸、电池、功率等方面的限制,并提出了防改装要求,增加了车速提示音等,遏制电动自行车行业“野蛮生长”。

在我院2018年审结的涉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5件案件中非机动车存在不符合标准的情形,其中1件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4件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

(六)部分非机动车涉及第三方网络平台

我院2018年审结的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9件当事人系外卖骑手,且均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由。其中,有6件案件为骑手全责,1件为骑手主要责任,1件为骑手同等责任,1件为骑手骑行过程中不慎摔倒。此9件案件皆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人员伤残。

此外,我院2018年审结的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3件案件涉及共享电动自行车,且均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由。其中,有2件案件为电动自行车全责,1件案件为电动自行车次责。三起案件分别造成一死一伤一残。

二、涉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引发原因

(一)基本概述

尽管在现行法律规范框架下,无论是交警部门还是人民法院,就非机动车过错的认定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责任划分,相较于机动车过错的认定,都采纳了更为严格的证明标准。但是,从数据上反映,非机动车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比例仍超过四成。

在涉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经法院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对事故发生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案件数为237件,占总案件数的32.47%;非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的案件数为83件,占总案件数的11.37%;非机动车驾驶人完全不承担责任的为410件,占总案件数的56.16%。

[5]然而无论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何种程度上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其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都是造成涉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其中较为突出的包括后驾驶非机动车、逆行、超速、超载以及非机动车不符合相关标准等原因。

[5]该数据为根据法院裁判统计的非机动车承担责任比例的数据,与上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比例的统计数据存在一定出入。

一方面,法院通常情况下会采纳认定书所认定的责任比例,但也存在例外情况(详见下文)。

另一方面,对于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比例的,法院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所记载的事故情况予以认定。

(二)典型案件类型分析

1、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引起的侵权纠纷

目前,“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深入人心,然而由于刑法惩处的范围仅限于机动车,交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饮酒进行执法检查的力度不够,加之舆论宣传也并未对该问题有过多关注,人们对于酒后是否可以驾驶非机动车仍有不同的认识。然而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责任划分,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造成的伤害也同样惊人。

例如,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中,宫某骑电动自行车与韦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宫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证明认定宫某系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据此,法院认为,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在很大程度上会对驾驶人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宫某仍需对自身的死亡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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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的作用会导致非机动车驾驶人对非机动车操作能力、对路况反应能力的降低,在骑行过程中极易与高速行驶的机动车相撞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更为重要的是,非机动车对驾驶员的防护措施较为薄弱,在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容易遭受较为严重的伤害。

2、逆行引起的侵权纠纷

非机动车驾驶较为灵活的特性使得目前道路上逆行的非机动车数量较多,由此发生的侵权纠纷也不在少数。

如2018沪02民终7438号案件,顾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适逢张某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由于顾某违反信号灯通行规定,张某逆向行驶,两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张某外伤致左侧锁骨肩峰端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伴肩袖损伤、左侧第五根肋骨骨折,分别构成九级、十级伤残。

本案中,交警部门对双方的责任作出认定,顾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据此判令非机动车驾驶人张某对自己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

本案中,交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虽然表明现行交通规则对机动车驾驶人苛以了较高的注意义务,但规则制定的目的在于使每个人在规则所划定的范围内自由行为而不必担心有侵害他人的风险,因此正常人在按照规则行动时往往会放松对危险的警惕,规则违反者的闯入就极容易在双方之间发生侵权纠纷。

逆行会频繁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就在于此。

3、超速引起的侵权纠纷

超速成为非机动车侵权纠纷的重要成因,其原由主要有三:

●第一,过快的车速缩短了驾驶人的反应时间,使得其在危险发生之前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

●第二,过快的车速增加了非机动车失控的风险,在避让道路其他车辆的过程中,极有可能撞向他人;

●第三,过快的车速导致在发生撞击时,非机动车驾驶人所受到的冲击较大,加重了伤情。

当超速与酒后驾驶非机动车或逆行的行为相结合,则更容易产生严重后果。

如在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朱某驾驶小型面包车转弯过程中,适遇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超速驶来,两车发生相撞,造成车辆损坏。

经鉴定,周某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继发肺部感染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又如,在一起非机动车与行人相撞的交通事故中,陈某超速驾驶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与横穿道路的安某发生碰撞,导致安某送医救治无效死亡。

4、超载引起的侵权纠纷

非机动车载人与载物在法律上均有明确限制。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固定座椅;

(三)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第三十二条同时规定: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段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人力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货物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

现实生活中非机动车载人载物屡见不鲜,但少有人知道其危害。

例如在一起非机动车因违规载人而引起的事故中,宋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搭乘在李某电动自行车上的案外人曹某受伤。

经鉴定,曹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患有脑震荡后综合症,构成十级伤残。后法院认定宋某与李某分别就事故的发生承担80%和20%的责任。

而在另一起非机动车违规装设九副铝合金梯子的事故中,非机动车驾驶人肢体、胸部交通伤,其右上肢功能障碍,四根以上肋骨骨折、左上肢功能障碍、右下肢功能障碍分别构成九级、十级、十级、十级伤残。

5、非机动车不符合标准引起的侵权纠纷。

非机动车生产标准是国家为了保证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要求,该标准涉及非机动车的刹车性能、速度上限、平衡性能等保证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各个要素。

驾驶不符合标准的非机动车极容易引起交通事故,法院在认定双方责任时也常常将是否符合标准的问题作为衡量双方过错程度的重要因素。

一般而言,不符合标准的非机动车驾驶人需要承担的责任较重。

在(2018)沪02民终3710号案件中,李某的电动自行车左侧前部与崔某的电动自行车右侧前部相碰撞,造成双方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检验,崔某的电动自行车在事故发生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1999)的技术标准,而李某的电动自行车制动系统动态检验不符合通用技术条件。

法院在认定双方的责任时认为,李某车辆在事发时存在制动系统安全不达标的情况,可能增加撞击时产生的风险及强度等因素,因此判决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切勿因为贪图便宜而从非正规渠道购买拼装车、改装车或者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非机动车辆。

三、涉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有待加强

2018年,我院审理的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造成涉案人员十级以上伤残或死亡的案件达677件,占总案件数的92.74%,在余下的案件中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责任划分,涉案当事人也有不同程度的损伤。

结合前文可知,涉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自身安全意识不强密不可分,诸如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逆行、超速、超载、驾驶非机动车浏览电子设备等问题,如果驾驶人在驾驶非机动车之前能够对安全问题有清醒的认识,则发生事故的风险将大大降低。

就非机动车不符合标准而引起的侵权纠纷而言,看似是非机动车自身的产品瑕疵,实际上如果当事人能在正规渠道购买符合标准的车辆并在购买后及时维护和保养,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二)当事人对关键证据的维护意识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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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交警就所发生的事故出具的书面文件,前者在交警能够认定双方事故责任时出具,而后者则因交警无法判断双方的责任问题只记录了事故发生的概况。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认定涉案双方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一般而言,法院在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的情形下,往往会采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双方主次责任的分担结论。

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如在一起共享单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的案件中,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吴某不承担责任。

然而,一审法院在审理时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的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

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本案中,虽然交警部门认定蒋某承担涉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根据事故现场拍摄的照片及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书等材料,可以确定吴某的受伤与其未有效控制电动车车速、未充分观察行驶路线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结合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车牌等情况,综合认定蒋某仅对吴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二审虽对该比例作出了调整,但也并未采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认定的蒋某承担全责的结论。但例外情形总在少数,涉案双方当事人如对交警的认定有异议,则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复议。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不少当事人以签署《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时未充分了解该份文件性质为由提起上诉,给法院审判工作造成了不少困扰。

(三)非机动车方可能因事故面临较重的经济负担

从前文对涉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后果的分析可见,无论是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还是与其他非机动车、行人或其他物之间发生事故,非机动车方都是极易遭受人身伤害的一方。

若非机动车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较小的责任或无责,则当相对方为机动车时,人身伤害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极大程度上可能从机动车方,即多数情况下为机动车的保险承保企业处获得赔偿。

然而,一旦非机动车方对交通事故承担了较大责任,或相对方也为非机动车时,受到人身伤害的非机动车方往往只能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或难以实际从相对方获得赔偿,可能面临较大的经济困境。

即便非机动车方自身未遭受人身损害,现实中,因很多非机动车驾驶人安全、规则意识欠缺,其往往需要对交通事故中其他受到损失的主体承担一定责任。特别是当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面对行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非机动车方往往存在赔偿能力严重不足的问题。

(四)送餐外卖、共享经济企业防止事故发生所做努力略显不足

外卖骑手侵权案件常有发生,外卖骑手本身理应是风险的最佳控制者,但是外卖骑手因无视交通规则所产生的事故与送餐外卖企业通过配送时间、奖惩机制对外卖骑手的控制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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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送餐外卖企业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相关企业应当探索通过提高骑手准入门槛、优化抢单程序等方式减少事故风险的最佳路径,从而促进送餐外卖行业的良性发展。经济效益的提升和送餐时间的节约绝不能以违反交通规则为代价。

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等共享经济模式已经成为民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处理涉及共享经济的侵权纠纷时,我们发现共享企业存在出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从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例如在一起涉及租用不符合标准的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案件中,法院即认为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车速已经超过了相关标准,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对处理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建议

(一)消费者选择非机动车车辆类型时要谨慎

城市道路相对拥挤,消费者应当根据自身需求选择自行车或速度较慢的电动自行车以保证出行安全。

而诸如燃气助动车这一类车辆,虽然也属于非机动车范畴,但由于是通过汽油提供动力,因此速度较快,若消费者对于驾驶快速车辆没有经验或行车路段较为复杂,则应当慎重购买。

残障人士在购买车辆时也应当注意车辆类型的选择。

目前,我国为便利残障人士出行推出了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不同类型的车辆,以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为代表的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而以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为代表的车辆属于机动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曾出现部分残障人士因不清楚所驾车辆性质而未购买保险的情况,最终导致给家庭造成了重大的债务负担。

(二)完善非机动车出行的风险分担制度

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较高的伤残、死亡率已为前文所详述,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通过购买保险以分散驾驶非机动车所产生的高风险。

然而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非机动车驾驶人为自身购买意外保险的意识不强。

目前送餐外卖行业已有不少公司为送餐骑手投保了保险,例如某外卖平台的员工江某在送餐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摔倒,导致右手和左脚都有不同程度的损伤,而公司为其投保了上限为2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从而保障了江某的利益也减轻了公司的负担。

但是,非外卖送餐行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却少有购买保险者。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坐在车内,即使发生事故也因为有安全气囊等的保护可以较少受到冲击,而非机动车驾驶人则往往会受到较大程度的损害,此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就可为那些对自身伤害也需承担一部分责任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提供风险的分担。

第二,涉及非机动车保险的产品较少。

在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商业保险等产品可以为机动车驾驶人责任提供赔偿。

但针对非机动车的这类保险产品却较少,考虑到非机动车驾驶人在相关案件中承担同等或主要责任的比例较高,建议保险公司能够及时推出相关产品以满足社会需要。

(三)加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系统建设

非机动车违规载人、逆行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除驾驶人自身原因外,驾驶人违法成本较低也是重要的原因。

一方面,现有法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较小。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另一方面,由于治理机动车问题需要大量人力导致非机动车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因此通常难以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形成有效管理。

我们建议通过核发非机动车牌照、建立非机动车黑名单制度、落实非机动车驾驶人违规扣分制度等方式,不断建立和完善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系统,以制度建设推动非机动车驾驶人形成规则意识,实现对非机动车问题的有效治理。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导读文字:王正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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