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所需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
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原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所有权转移证明或凭证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6、机动车号牌
7、属于校车的,应当交回校车标牌
8、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转让证明原件
9、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管所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号牌工本费
收费标准:1、汽车号牌(反光) 100元/副 2、挂车号牌(反光) 50元/副 3、三轮汽车、低速汽车、拖拉机(反光) 40元/副
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行驶证工本费
收费标准:行驶证 15元/本
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办事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办结,对于所提交的车辆、资料、凭证有嫌疑的进入调查程序(调查嫌疑车辆、资料、凭证的时间不计入机动车登记时限)。
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
鱼化二手车交易市场
地址:未央区天台七路
咨询电话:
办理时间:工作日9时至17时
其它说明
1、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业务前应先将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原机动车所有人需保留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请原机动车所有人确定其身份证号码及名称未发生过改变,如已改变机动车在抵押登记不可以办理转移登记,请先行办理机动车所有人信息变更备案后再办理转移登记。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1)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2)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批准转让的;(3)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4)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5)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7)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8)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机动车在抵押登记不可以办理转移登记,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机动车在抵押登记不可以办理转移登记,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5、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作为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机动车登记规定》。
表格下载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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