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涉事施救站。
市民王先生驾车时发生剐蹭事故,车辆被拖走。处理完事故,王先生去取车,施救站向他收取了530元拖车费。
但王先生认为发生事故什么情况下要扣车,车辆被拖属于交警部门查封、扣押行政强制行为,这笔钱不该由他出。于是,王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投诉,并向交警部门反映。
11月3日,王先生告诉记者,事情有了结果。
交了拖车费才让取车
11月2日,王先生向记者讲述了这件事的经过。
事情要从10月17日傍晚7点30分左右说起。当时,王先生驾驶轿车在七星区桂磨公路绕城高速路口转入桂磨公路时,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王先生报了警,通知了保险公司。七星交警大队交警赶到现场拍照取证,并要将王先生的车拖走。
随后,王先生的车被拖车拖到了位于叠彩区南洲大桥附近的“桂林市叠彩区、七星区施救站”停车场。
10月20日,王先生来到七星交警大队处理交通事故,并拿到了交警开的放行条。离开交警队,王先生前往“桂林市叠彩区、七星区施救站”取车。在收费窗口,工作人员让王先生交纳530元拖车费。
“我的车辆被拖,属于交警部门查封、扣押行政强制行为。如果要收取拖车费,这笔钱应该由交警部门出;只有是属于救援性质的拖车行为,才应该由车主来埋单。”王先生了解过一些法律法规,他据理力争发生事故什么情况下要扣车,当场对收取这笔费用提出了质疑。
但工作人员坚持要王先生交了拖车费才让他取车。王先生考虑到自己急需要用车,无奈之下交了530元拖车费。
接受采访时,王先生出示了交费发票,发票上的收费项目是“拖车费”,收费方是“湖南邦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市叠彩施救站”。
一番折腾后终退费
11月2日,记者跟随王先生来到“桂林市叠彩区、七星区施救站”。
在收费窗口前,王先生再次就这笔拖车费的收取提出了质疑。窗口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的收费没有问题,还提醒王先生去看旁边墙壁上张贴的《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服务拖车收费标准》。
王先生再次强调,自己的车辆被拖不是因为救援,而是属于交警部门查封、扣押行政强制行为。对此,该工作人员并没有认可。
随后,王先生又来到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反映情况,相关科室的负责人详细了解情况后,表示这笔费用不应该由车主来支付。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将为王先生协调此事。
11月3日下午,王先生告诉记者,施救站已把530元的拖车费退还给了他。
谁该承担拖车费有明文规定
广西大海律师事务所蒋鑫律师认为,本案明显是一起比较轻微的交通事故,按照《交通安全法》第72条之规定,交警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本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车拖车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产生的费用应由财政拨款。
蒋律师认为,本案中拖车费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押车辆所产生的费用,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之规定,该拖车费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如交警委托中介机构拖车,这种委托行为是交警与中介机构之间的事情,与车主无关。即使要交费,也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因此,本案车主不承担拖车费。如停车场强行收费发生事故什么情况下要扣车,车主可以向交警的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纪委监委举报。
记者申艳 文/摄
编后语
既然早有规定 就别再让车主白跑
拖车费到底该由谁出,其实早有定论。
从记者采访的情况看,交警部门明确表示,这笔拖车费不该由车主支付;而律师援引的《行政强制法》也明文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甚至连市民王先生遇事后也能据理力争,说出个一二三来。
可大家都知道的事,偏偏常和事故车辆打交道的施救站不知道,仍向市民“错收”这笔费用。这难免让人心生疑惑:既然早有规定,为何还让百姓白跑?
530元拖车费,如果王先生不较真,如果王先生不懂法,这么多钱交出去可是笔不小的“损失”;即便如新闻中最终退还,王先生也因为几个地方来回折腾,而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显然又是另一种损失,是社会总资源的浪费。
这两种损失,当然不该车主买单;而要避免这样的浪费,则应该从源头下手。执法部门不妨把工作做得再细一些,把法律法规传达到位,确保合作单位依法依规收费。同时,在处理每一起事故、每一辆涉事车辆时明确权责,帮助车主早日顺利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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