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作为一种快速行驶的交通工具
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危险性
因此
为了保障行驶安全
国家对机动车规定了强制报废年限
为此
为了大家的出行安全
也为了环境健康
近日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陕西省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实施计划
(2018-2020)》
到2020年底前
全省淘汰高排放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
营运柴油货车11万辆、老旧燃气车2万辆
我省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行动任务是为了加快推进淘汰更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
01|
关中地区占淘汰总量九成以上
《计划》明确了淘汰标准及核定,即高排放老旧机动车认定标准为在我省注册登记,经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核准、公示,达到现行排放限值标准,且低于引导淘汰排放限值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及油改气车辆(含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各市(区)淘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公安交管部门统计的报废注销、灭失注销和公告牌证作废数据为准,其中灭失注销和公告牌证作废数量不得超过淘汰总量的40%。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的基本淘汰是指关中地区应完成总量的90%以上。
02
共计淘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13万辆
《计划》要求,到2020年底前,全省淘汰高排放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11万辆、老旧燃气车2万辆,其中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市和杨凌示范区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其他各市淘汰总量的30%以上。
2018年,全省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3.3万辆、老旧燃气车0.6万辆,其中,关中地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量占自有总量的30%,其他各市淘汰量占自有总量的10%。2019年,全省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5.5万辆,老旧燃气车1万辆,其中,关中地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量占自有总量的50%,其他各市淘汰量占自有总量的15%。2020年,全省完成淘汰工作任务。
03
提前淘汰车辆将予以补助
我省将制定实施全省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政策,对提前淘汰车辆予以补助货车在事故中占50%责任怎么办,鼓励公示的高排放车辆更新为节能、新能源汽车。采取实施限行措施、严格运输行业环保达标管理、严格尾气排放检测和监管、强化监管执法、加大维修单位监管力度、提升拆解能力和服务保障、鼓励利用社会资源合力共治、强化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加强宣传引导等措施,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加快淘汰。
04
2020年关中柴油公交车全部更新
2020年底前,关中各市(区)城市建成区柴油公交车全部淘汰并更新为新能源汽车;进入城市的物流配送用车原则上必须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
根据《计划》要求,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是落实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行动方案,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责任体系,强化督导落实。省铁腕治霾办将建立调度机制,每月调度各地淘汰更新计划推进情况,将淘汰更新计划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有些车辆到了报废年限
但是没有报废
万一发生了事故
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心存侥幸,为了眼前利益铤而走险,把已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擅自转卖他人。一旦发生事故,买卖双方就可能因此而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报废车停路边被追尾也担责
案例
2015年初,刚考到驾照的张某打算开车替人运货挣钱,于是从李某手中低价买入一辆已行驶数年的自卸低速货车。为图方便,二人只是将车辆转让并交付,一直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同年8月26日,车辆达到强制报废时间后,张某认为送检报废太麻烦,就将车辆停在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齐溪镇岭里村一路段边再没去管它。
2018年1月,黄某驾驶一辆电动车与该自卸低速货车尾部发生碰撞,导致黄某当场死亡。此后,受害人黄某的家属郑某将张某与原车主李某一同诉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车辆发生事故时已经属于强制报废的车辆,争议焦点在于登记车主李某是否需要共同承担对原告方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李某在2015年已经将该案肇事车实际转让给了张某,交付时车辆尚未报废也通过年检货车在事故中占50%责任怎么办,交易价格也属正常。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审理后,认定原车主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官庭后提醒,不论何时交易二手车辆,都需要关注车辆的强制报废期限,尽量不要购买临近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如确认购买,新车主需要在车辆达到报废年限时,按照正规程序进行报废,严禁弃之不理,否则报废车一旦肇事,新车主责任难逃。
注销车卖他人肇事后连带赔
案例
一天傍晚,阿宏驾驶灯光、制动不合格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途中,撞到行人阿袁,造成阿袁受伤住院十多天后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管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阿袁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阿宏仅垫付了医疗费2500元,没有就其他费用进行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阿袁的家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阿宏和涉案车登记车主胡某赔偿相关损失26万余元。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法院经审理查明,阿宏驾驶证已经过期,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不是阿宏,而是转让该车给阿宏的胡某,摩托车除了灯光、制动不合格外,也没有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状态为强制注销。
在法庭上,胡某辩称,自己在一年前已经将摩托车转卖给了阿宏,本次事故与自己无关,不同意赔偿。为证明其主张,胡某向法院提交了他与阿宏在2013年2月1日签订的《摩托车转卖协议书》。协议书上约定:“胡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二轮摩托车转让给阿宏;转卖后,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及责任由买方承担,与卖方无关。”因该车已强制注销无法过户,所以该车没有办理转卖过户的相关手续,转让后仍然登记在胡某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宏因事故造成阿袁死亡,构成对其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应各自按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阿宏对事故负全责,阿袁无责,且事故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故阿袁家属的损失应由阿宏全部承担。
经法院认定,阿宏应赔偿阿袁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损失共计26万余元。由于阿宏已经支付2500元,因此阿宏实际还应赔偿25万余元。此外,胡某作为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在明知摩托车已强制注销不能转卖过户的情况下,将车辆卖给阿宏而导致车辆没有过户,其作为登记车主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从化法院一审判令阿宏赔偿25万余元给阿袁家属,胡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官庭后表示,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依照其与阿宏之间的协议,向阿宏追偿。
车辆快报废买卖当解除
案例
邓某与李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约定李某将其所有的一辆五菱汽车转让给邓某,价格为1万元,李某出具所有手续协助邓某办理车辆过户等事宜。签约后,邓某发现该车底盘有问题便将车辆送至修理厂进行了修理,支付修理费1300元。车辆修理好后,邓某与李某的代办人一同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知由于该车距离强制报废期很近,根据有关规定,不能办理过户。
为此,邓某要求李某退还购车款,但对方采取躲避的方式不予理睬。无奈,邓某诉至法院货车在事故中占50%责任怎么办,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要求李某退还购车款1万元及修车款13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由于交易时车辆已临近强制报废期限,根据规定无法对车辆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准许解除买卖协议。合同解除后,邓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其为交易车辆支出的相应的修理费。
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解除,终止履行;判令李某返还邓某购车款1万元,赔偿邓某车辆修理费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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