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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一男子借车给人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责任?

   2023-08-17 网络整理佚名2500
核心提示:一旦借用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如何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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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因出借、出租等原因,使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与其使用人分离的形态较为常见。一旦借用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如何承担?

案情简介:2021年6月7日,廖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属于江某的二轮摩托车出行,车辆行驶至陆川县温泉镇某街道时与吕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吕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与吕某、江某积极沟通,经调解,该保险公司和吕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项和死亡伤残项限额内赔偿了.74元给吕某,并依法取得了要求廖某、江某返还前期垫付的.74元的权利。后因廖某、江某拒绝赔偿,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借车给别人出了事故是谁的责任,请求法院判决廖某、江某返还.74元。判决结果:被告廖某、江某应返还该保险公司已赔偿给吕某的赔偿款.74元给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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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法官说法:在本案中,为什么保险公司在向吕某垫付了医疗费用之后可以向廖某、江某追偿垫付款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本案中廖某作为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借车给别人出了事故是谁的责任,所以该保险公司可以向廖某、江某追偿垫付款项。

在本案中,为什么车主江某需要和实际驾驶人廖某共同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本案中江某作为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借车给别人出了事故是谁的责任,将其摩托车借给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廖某,没有尽到车辆保管义务,所以应该与廖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陆川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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