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评估申请书
申请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负责人:何永成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申请事项:
对贵院受理的案号为(2011)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022号案件中原告蔡庭县所有的粤号车(以下简称“标的车”)财产损失进行重新评估。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评估标的车在维修时是否存在部分配件项目未更换的情况;
2、评估标的车更换配件项目的价格;
3、评估标的车维修工时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蔡庭县诉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标的车在2011年3月3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财产损失。申请人接到保险报案后及时委托佛山市卓盛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车定损为人民币元。但原告标的车在实际维修时部分配件项目并未更换,申请人核实原告实际损失为人民币元。
事后,原告擅自单方委托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标的车进行损失价格评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车辆损失鉴定,原告的行为违反了《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的约定。同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车辆损失鉴定,原告委托的华盟公司作出的穗华价估字[2011]0078号《评估结论书》未结合标的车实际更换配件及维修的情况;华盟公司确定的配件价格及维修工时费用畸高。因此,该结论书与事实不符,显属错误。
为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车辆损失鉴定,我司特申请对粤号车辆损失进行重新评估,请予批准。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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