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费3840元,保险公司承担了
关于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费。在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中,是最容易产生争议和矛盾的。目前在绝大多数的案件当中,保险公司是不承担的。这一部分的费用,在人民法院判决的时候都是有责任方个人来承担。
今天有一个朋友想让我找一个案例,由保险公司承担了停运损失费,经过仔细地查找,在 天津市人民法院有一起民事赔偿案件中。停运损失费由平安公司承担了,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案例。
交通事故经过
2020年10月18日18时20分许,廖某驾驶牌号津A7%uD7%uD7**小型汽车,在事故地点与李某驾驶牌号津E2%uD7%uD7**小型汽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廖某负全部责任,
廖某的津A7%uD7%uD7**车在平安保险投保交强险一份, 商业三者险10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营运车辆的具体情况。
发生交通事故后,营运车辆的驾驶员李某,将其车辆送往天津市滨海新区徐会力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共计支付维修费5500元,有维修清单。根据修理单位《证明》记载,车辆维修9天。
在与保险公司的民事调解中出现的争议点。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营运车辆没有承担任何责任,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的损失。
但是平安保险称,廖某驾驶车辆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李某主张的营运车辆,修理费数额过高, 停运损失、评估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法院关于营运损失费是否应该赔偿的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项,对投保人尽到提示告知义务,然根据在案证据,虽然有廖某签字,但 平安保险并未举证证明事故车辆评估费谁承担事故车辆评估费谁承担,其已经对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投保人逐项、充分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认定保险公司承担停运损失费。
法院对车损评估费的认定。
李某主张的评估费500元,因该评估报告系 单方委托,没有保险公司参与,法院对评估费不予支持。
在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过程中,需要对车辆的损失费用进行鉴定。一定要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商,指定一家大家都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单方进行委托鉴定的话,在人民法院的诉讼阶段, 保险公司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有可能重新委托一家机构进行鉴定,对于单独委托鉴定所产生的费用将不予认可。
关于对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费的计算。
人民法院的判决。
经计算,营运车辆经济损失(车损5500元与停运损失费3840.8元)共计9340.8元。
2021年3月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21)津0116民初2264号
判决如下: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营运车辆李某经济损失9340.8元。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学到以下几点。
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关于停运损失费是 需要进行赔偿的。 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费可以由个人承担, 也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的范围内没 有尽到明显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关于免责的条款不成立。 对于车辆的车损鉴定费用,如果是 单方面委托的话,人民法院是不认可这个鉴定费的。 关于车辆的损失,维修费以 实际的票据为准。 关于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时间,是要按照 维修的时间来计算的。 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费在计算的时候,可以 乘1.5的标准。
通过这个案例事故车辆评估费谁承担,我学习到了以上的一些内容,与大家分享,如有不妥之处,还希望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补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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