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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抵押必须要登记才有效吗?

   2023-09-07 网络整理佚名1400
核心提示:车辆抵押涉及到抵押登记的问题。那么,车辆抵押究竟是登记生效还是登记对抗,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们看,在车辆抵押究竟是实行登记生效制还是登记对抗制这个问题上,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是不一致的。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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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抵押,是指车辆所有人和债权人订立抵押合同,车辆所有人在不转移车辆(也就是仍然占有使用抵押车辆)的情况下,将车辆作为债权的担保,当车辆所有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

车辆抵押涉及到抵押登记的问题。而抵押登记又涉及到担保法和物权法之间新旧法律适用的问题。因此,车辆抵押是否必须登记才有效,就成了抵押合同纠纷中常常发生争议的焦点。

关于抵押登记,法律上分为登记生效制和登记对抗制两种。

所谓登记生效制,就是依照法律规定,抵押合同必须登记才能生效,不登记则不产生法律效力车辆登记 抵押什么意思,抵押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所谓登记对抗制,就是是否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只要签订合同,抵押就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登记可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那么,什么叫“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呢?

善意第三人,即抵押当事人以外的人。这句话的意思是,当事人以外的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车辆登记 抵押什么意思,购买了抵押车辆,因为他不知道车辆已经抵押,所以他购买车辆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是受法律保护的。

例如:张三欠李四10万元,张三将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抵押给了李四,但没有办理登记。在抵押期间,张三未经李四的同意,又以8万元的价格,将汽车卖给了王二,并交付了车款。

在这个车辆抵押案件中,王二就属于善意第三人。由于李四的抵押权没有办理登记,所以,李四的抵押权就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王二。如果李四以车辆已经抵押给他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张三与王二的车辆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的话,法院不会支持。

那么,车辆抵押究竟是登记生效还是登记对抗,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的厂房、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才生效,即登记生效。其他财产则是登记对抗制,登记对抗制制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依照上述担保法的规定,汽车抵押实行登记生效制,也就是说必须登记才有效。

但是,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抵押登记生效的财产范围进行了调整。根据该法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不动产及其相关权利进行抵押的,实行登记生效制,而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抵押的,实行登记对抗制。

也就是说,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汽车抵押实行登记对抗制,不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我们看,在车辆抵押究竟是实行登记生效制还是登记对抗制这个问题上,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是不一致的。那么,究竟以哪个法律规定为准呢?

在我们国家车辆登记 抵押什么意思,法律适用的原则是新法优于旧法,也就是说,在旧有的法律规定与新的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首先适用新法。担保法是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是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应当适用物权法。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8条也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由此,我们认为,汽车抵押只要签订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适用登记生效制,不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附:《物权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2020年3月28日星期六

王文筠律师,山东今正盈律师事务所主任,主要从事企业管理顾问和法律顾问;多年从事公司治理与股权设计研究,商务合同的跟踪服务及仲裁、诉讼有多年的实操经验。其律所精英团队可为您提供各类商事跨界服务,包括“企业顶层设计(包括组织机构管理层设计、股权融资设计、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老板股权控制设计)”、“企业日常管理设计”并跟踪服务、“高端私人法务(老板家事处理及资产配置法律设计)”“税务筹划”、“营销与品牌战略设计”、企业破产清算以及商事犯罪辩护和大额诉讼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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