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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守规则,捷径变险境。
近日,
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
因未按通道行走,
穿行停车场被定位器绊倒的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经审理,法院认定停车场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标准及操作规程就场地和附属设施设置进行了合理安排,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身过失造成损害后果,停车场管理人无需向其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2020年1月8日21时许,当事人李某前往金山卫站南广场停车场准备乘公交车时,因未按通道行走,在穿行停车场时不慎被场内的停车定位器绊倒,导致左腕、右肩骨折,花费医药费6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李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之后公交车出交通事故乘客受伤如何赔偿,李某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停车场管理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双方各执一词:赔偿损失VS自甘风险
李某认为
被停车定位器绊倒受伤,是因为停车场未按相关规范摆放定位器,涂抹反光材料,场地内照明灯光不足等所致,停车场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停车场管理人辩称
案涉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手续完备,通过验收且经依法经相关部门准予备案。李某摔倒受伤是因其在停车场内穿行公交车出交通事故乘客受伤如何赔偿,且在步行过程中带有小跑,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李某受伤与其无关,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自行承担后果 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停车场管理人递交的证据,案涉停车场从批准建设到设计、建造、竣工,均手续齐全,停车场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标准及操作规程就场地和附属设施设置、灯光照明等进行了合理安排,并无不当。
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摔倒受伤系因车辆管理人未尽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不当或者过错所致。
同时,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仅未关注路面及周围环境状况、谨慎行走,而且在停车区域抛却规则意识、不按正常通道行走,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认知上的重大过错。
因而,李某对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损害后果自行承担责任,而不应由停车场管理人来赔偿或补偿。
据此,法院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一项合理的法定义务,体现了现代法律在平衡各种利益时将生命安全因素放在了首要位置。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基础上对安全保障义务提出了更加细致具体的新要求公交车出交通事故乘客受伤如何赔偿,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安全保障义务人需在相关活动中,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保证其实际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达到同类或者一个诚信善良的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科学规范管理,努力避免他人遭受不当危险的侵害。
另一方面,“法律不强人所难”。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成为悬在安全保障义务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更不意味着受害人自身可免除其照顾自己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本案中,李某在冬夜归家途中摔倒受伤,确实令人同情,但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范围之内。李某因未尽注意义务对路面环境进行合理判断并采取避让措施而导致受伤的损害后果,停车场管理人无需为之承担责任。
原则上,成年人系自身风险的主要掌控者,不能也不应将自己的生命和健康时刻寄托于他人照顾、提醒之下。
于个人而言,与其诉诸事后救济,更应防范未然,在日常活动中应遵循基本规则,谨而慎之,保障自身安全。
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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