摇摇晃晃的公交车,
突如其来的急刹车,
大部分人都很难控制平衡,
更何况是老年人。
本案王某在车内摔倒后,
被送往医院救治。
公交公司也进行了赔偿。
可在事发两年后,
王某家属又起诉公交公司,
法院也支持了请求,
这又是为何?
事情是这样的
2019年11月14日,公交公司驾驶员李某驾驶公交车行驶时与一辆正在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李某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然而突如其来的急刹车使人猝不及防,王某夫妇也因此摔倒受伤。其中,王某是一位年逾八旬的老人,在车内摔倒后,即出现意识不清、大小便失禁等情况,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案涉事故导致王某脑出血、肱骨骨折等公交车出交通事故乘客受伤如何赔偿,因其始终处于神志昏迷状态,必须长期住院治疗。至2021年7月,王某因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已达145万元。王某及其家属先后两次将案涉公交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已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法院也支持了该请求。
然而,这件事情却并未因此结束。王某在经过近两年的治疗,始终未能康复出院,并不幸于2021年9月在医院离世。王某家属再次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新发生的医疗费及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约.67元,并要求另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元。而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交公司向原告王某家属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7元。
法院审理
本案中公交车出交通事故乘客受伤如何赔偿,案涉事故导致王某脑出血、肱骨骨折等并始终处于神志昏迷状态,且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过程连续无中断,该事故虽未直接导致王某死亡,但如果不发生本次事故王某本无需入院治疗。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虽载明单某的死亡原因为肺部感染,但同时载明“考虑因长期卧床,肺部感染加重导致感染性休克”,而导致王某长期卧床的直接原因系案涉事故。故应认定案涉事故与王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公交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案涉事故发生时适用的合同法对当事人选择合同违约之诉后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未予明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故本案原告有权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被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综合被告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侵害后果、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原告主张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准许。
乐乐普法
显然,本次刹车事故并不是导致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据医院死亡记录的载明,王某死亡的原因是肺部感染公交车出交通事故乘客受伤如何赔偿,但同时也载明了,其肺部感染加剧的原因是长期卧床。而王某长期卧床的原因,正是这次刹车事故造成的。刹车事故对于王某的死亡起到了推动作用,是具有间接的联系的。因此,可以判断刹车事故与王某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可以主张。虽然事情发生之时并没有法律对此做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规定了,对于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民事纠纷,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相关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做出了相关规定,则可依《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中规定了,因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到他人的,原告提起违约之诉,也不影响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本案中原告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判断因果有一套,旧法不足看新法
撰稿:张澜馨
审核:陈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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