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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了市民小志(化名)在4S店购买新车时却买到了事故车,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志将4S店起诉至法院,并要求对方赔偿三倍购车款元。在二审中,经过法官协调,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买到事故车起诉流程,某汽车销售公司同意向小志支付赔偿款元。
原来,2017年12月,小志(化名)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购买了一辆价格为元的轿车。交车后,小志为该车辆缴交了购置税、车船税、车险共计12万余元。
提车后,小志发现该车辆的前头机盖、水箱、水箱框架等更换过,车漆系重新喷漆。显然,该车辆被维修过,是事故车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志起诉至牡丹区人民法院,指出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应当依法赔偿,并据此要求赔偿三倍购车款元。
审理过程中,某汽车销售公司辩称,销售给小志车辆时,已经告知小志车盖、水箱等曾更换,并且该车辆的价格很优惠:报价为元,卖给小志为元。所以,该车辆经过维修小志应当明白,所谓严重侵犯小志知情权,并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赔偿三倍车款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小志的诉请,且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依法不应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车辆经维修之事项是否告知,因此对返还三倍购车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可解除小志与某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收回车辆,并返还小志车款元。但是小志对一审法院未支持其三倍赔偿请求的判决不服,向菏泽中院提起上诉。菏泽中院在二审过程中,经过法官的协调,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某汽车销售公司同意向小志支付赔偿款元。
菏泽中院商二庭庭长陈淑梅解释,从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出发,“新车”指的是全新、未经过使用、未经过维修的车辆,经过碰撞、维修的车辆并非消费者认为的新车,故车辆经过碰撞、维修的信息显然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
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经营者在承诺销售新车的情况下,理应明确具体地将讼争车辆已经经过碰撞、维修的事实告知消费者,但其在售车过程中却未告知小志买到事故车起诉流程,导致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车,其行为构成欺诈。
因此,广大消费者在购车之时,要擦亮双眼买到事故车起诉流程,对所购爱车仔细检查,并保留必要证据,以免在权益受损之际及时诉讼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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