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138
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导致劳动者工亡,受害人要求第三人、保险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又选择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受害人在工伤保险待遇中请求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与在交通事故中获得赔偿部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在性质和内容是一样的,从我国现有法律设置来看,受害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获得重复赔付。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26日,原告王某、张某某、王某某亲属王某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三原告亲属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亲属王某明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车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归案外人石某某实际所有车辆事故理赔,挂靠在蒙阴某运输公司名下经营,原告亲属王某明受雇于案外人石某某驾驶货车。2020年10月24日,法院作出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三原告因其亲属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65元。
2021年3月15日,蒙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三原告亲属王某明为工伤,由挂靠单位蒙阴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后死者王某明亲属三原告申请劳动仲裁,2022年5月11日,蒙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三申请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元。2、被申请人支付三申请人丧葬补助金元。3、驳回三申请人其他仲裁申请请求。蒙阴某运输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蒙阴县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蒙阴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一、驳回蒙阴某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二、蒙阴某运输公司赔偿三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元、丧葬补助金元,共计元。后蒙阴某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临沂中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案外人石某某所有的车辆挂靠在蒙阴某运输公司名下经营,三原告亲属王某明系其雇佣的驾驶员,石某某与蒙阴某运输公司未按规定为王某明参加工伤保险,故蒙阴某运输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诉争的关键问题在于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存在竞合时,受害人能否获得重复赔偿。如果劳动者是因为第三人侵权导致发生工伤事故的车辆事故理赔,劳动者享有两个请求权,一是基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请求权,二是基于民法规定的民事侵权赔偿的请求权。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不能因第三人的侵权赔付了受害人的部分损失,从而免除或者减轻其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条等于规定了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享有代为求偿权,受害人获得第三人赔付医疗费用,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免于赔付。但是受害人能否继续向工伤保险责任单位要求其他的费用?但从保护权利人方面来说,受害人应该享有除了享受在医疗费用上可能获得单赔车辆事故理赔,其他的费用有可能获得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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