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无责方与肇事方对死者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 通讯员郭京霞)在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中,主要责任方被判刑,次要责任方事故中死亡。日前经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事故中被认定无责的第三方,作为共同侵权者,其保险公司将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30余万。
两车剐蹭撞死旁人
交通部门证实,2005年9月5日,褚某驾驶的车辆在门头沟区109国道发生故障,褚某未设警告标志车辆事故无责方的赔偿标准,站立在车辆左侧。此时,陈某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与刘某驾驶的大货车相剐。褚某被三轮车撞倒车辆事故无责方的赔偿标准车辆事故无责方的赔偿标准,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经交管部门认定,陈某无驾驶证,驾驶无牌且机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三轮车上路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褚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未设警告标志,未迅速离开车行道,负事故次要责任。
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随后,陈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死者家属获赔30万
死者褚某之妻身患残疾无劳动能力,家中有两位近七旬的老人及3个孩子,最小的不到两岁,家庭生活艰难。为讨得赔偿,褚某家人起诉,要求陈某、刘某及刘某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余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在此事故中刘某不负责任,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陈某与刘某对褚某的死亡已构成共同侵权,因此二人应对褚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陈某所驾车辆未投保险,刘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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