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丁嘉蓉 刘欣)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对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车辆交通事故保险赔偿,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赔偿款.01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2日下午,陈某驾驶无牌报废货车载一台挖掘机,从一空地上倒车行进至G353国道,遇沿G353国道直行的由李某驾驶的轻型仓棚式货车,两车避让不及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陈某驾驶的为报废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法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车辆交通事故保险赔偿,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被告陈某驾驶无牌报废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应先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李某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原、被告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因此,被告陈某应当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还应当支付原告李某除交强险外的其他损失。经结算车辆交通事故保险赔偿,被告陈某应向原告李某共计支付赔偿金额.01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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