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1)事故责任的划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没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即负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遗留的。是认定当事人是否有过错、是否承担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也是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事实。因此公司车辆发生事故由谁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负全部责任。”也就是你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有效的经济惩罚。
(二)赔偿义务人的类型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包括两类:
1.侵权直接责任人:交通事故当事人(自然人);
2.侵权间接责任人:即依法应当对直接侵权责任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赔偿义务人的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的范围包括:
1.交通事故责任方: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
2、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
3.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
4.造成事故的车辆所有人:根据受益人承担损失的原则,车辆所有人以是车辆运营的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为条件,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安全义务的施工单位或者公路管理单位;
6.车辆生产和销售单位对产品质量等负责。
二、单位车辆发生车祸如何赔偿?
(1)职务行为的单位赔偿
单位驾驶人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伤亡、失踪的,由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由用人单位(雇佣关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员工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有追偿权)。
(2)非公务行为的个人赔偿
本单位驾驶员非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司车辆发生事故由谁赔偿,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用人单位(雇佣关系)无责任的公司车辆发生事故由谁赔偿,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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