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后处置我们了解的太少!
交警提示:人伤事故先救人 车损事故先撤离
近日发生在北京的一起追尾事故中,后车内2人因未能在第一时间获救不幸死亡,事件通过媒体宣传后,引发社会热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法律明文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仅有轻微车损的不同情况下,驾乘人员、过路车辆行人有责任或义务按照相应方式妥善处理事故,公安交管部门在此向广大交通参与者做出相关提示。
人伤事故 先救人 再报警
案例
7月16日凌晨3时许,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外环主路十八里店南桥西侧,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与前方一辆轮式自行机械车辆尾部相接触后起火。北京交管部门通报,这起事故造成后车车内2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一段记录了追尾车辆从冒烟到起火,最终被火焰吞噬的短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开来。这段视频也引发了大众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先救人还是先报警的讨论。
交通事故发生后
救人在首位
救死扶伤是一种传统美德,而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而言,抢救受伤人员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紧急情况下,当事人迅速、及时地抢救受伤人员可以防止受伤人员伤势恶化、受到二次伤害甚至造成死亡,从而减轻事故所造成的伤亡和损失。
应当先标好停车位置,即各个车轮的位置、走向、制动印痕的起止点等,随后立即视情况选择拦截过往的车辆,或拨打120急救电话等方式,尽快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肇事车辆将受伤人员送去医院,如果车上还有其他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多长时间放车,应当留下保护现场。当事驾驶人在将受伤人员送到医院后发生交通事故后多长时间放车,应当立即返回现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车损事故 先撤离 再协商
与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相比,车损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明显更大,特别是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小剐小蹭”,如果不按照规定快速处理,“小事故”也会引发大堵塞,对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构成较大危害。
案例
7月23日上午9时40分许,两辆并列行驶的小客车在中石油桥由东向西方向桥面上发生剐蹭事故,虽然仅造成轻微车损,但两名驾驶人却下车后长时间站在车旁,未快速撤离现场,导致一时间两车周边及后方大量排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多长时间放车,桥上水泄不通。交管局指挥中心值班交警通过监控屏幕发现情况,通知属地交警快速到场处置后,这段桥上道路终于恢复了应有的快速通行。后经交警调查,当事两名驾驶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或责任)没有争议,不离开现场的原因就是希望等待保险公司人员前去定损。
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没有特殊情形的,当事人均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以下情形 不能随便“撤”
需要注意的是,发生只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车辆可以移动,但存在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或者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此外,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的财产损失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按照危险物品安全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也可以使用“交管”事故快处平台自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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