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辆鉴定报告如何审查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估价鉴定意见书在审理交通事故损赔案件时,原告一般会提供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估价鉴定意见书作为诉请损失的证据,该鉴定意见书是在诉讼前,价格认证中心根据交警部门的委托,对事故车辆进行受损零部件、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的评估。而被告方如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则认为价格认证中心并非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的鉴定机构,价格认证中心无鉴定资质,且鉴定技术也不科学,通常会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审判人员必须对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以便决定是否准许重新鉴定。一、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资质考究价格认证中心的前身是价格事务所,自1990年起,为适应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需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相继成立了价格事务所,承担起为司法机关办理涉案物品价格的鉴证服务。在国务院《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中,为明确价格鉴证机构的性质,将全国各级价格鉴证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价格认证中心”。XX年施行的《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对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职责进行了明确,该《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可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第七条规定价格认证中心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
第八条更明确了价格认证中心可以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因此,事故发生后,不仅交警部门可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事故车辆损失鉴定,而且当事人也可自行委托鉴定。在确定损失后,双方当事人才有了在交警部门调解的基础。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诉讼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XX年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很明显,价格认证中心尚不在登记管理范围内。但是,不在登记管理范围内,不等于不是鉴定机构,不等于不能接受鉴定委托,只是现尚不需要对价格认证中心实行登记管理而已。因价格认证中心并非社会中介机构,属于事业单位,具有相应监管制度和主管部门,现未将价格认证中心列入登记管理范围是可以理解的。XX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出台了《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该《补充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机构,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因此,事故发生后在诉讼之前,交警部门或个人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中心是具有鉴定资质的。价格评估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也即具有鉴定资格。当然,如果鉴定发生在诉讼活动中,就应按《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对未列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不得委托鉴定。另外,根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登记、编制公告,其它部门不得未经授权编制名册,该原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如何处理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中得到重申。二、审查车辆损失估价鉴定意见书是否具有形式缺陷形式合法是鉴定意见书合法的最基本条件,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损失估价鉴定意见书有时具有较多的形式缺陷。比如未附具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资质、鉴定人员的执业资格等材料,也没有附具被鉴定车辆的相关资料。鉴定意见书在内容上也较为简单,一般没有说明鉴定程序及其过程、鉴定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因此,被告方一般认为价格认证中心不专业、没有鉴定资质、估价技术不科学、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含有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检验结果、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落款等。《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也规定,价格认证书应当包括认证事项的范围和内容、认证依据、认证方法和过程要述、认证结论、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鉴证人签名、单位公章。因此,若鉴定意见书不符合形式要求,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系正当合理的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特别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审查鉴定文书是否具有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结论、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形式正确,有利于审判人员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合法,如果意见书仅仅只是列明需要更换的物件、物件价值,只有结果,而没有反映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资格、鉴定依据、鉴定技术、鉴定过程的材料,该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书是不足以采信的。三、审查价格鉴定技术是否具有科学性目前,天津市、广东省、贵州省、河南省、湖北省、陕西省、辽宁省等省市均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对于统一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程序、方法和标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公正确定财物损失具有重要的指导性、可操作性。
参照前述规定,审判人员在审查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技术是否具有科学性时,主要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坚持修理为主、更换为辅原则必须贯彻充分利用资源,减少浪费,合理定损的指导思想,在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和外观基本恢复的前提下,应以修理为首选方案,只有从技术角度无法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达到国家安全标准时,才可以选择更换物件的方案。但是,若车辆损毁严重,导致修复费用高于车辆损毁前的自身现行价值的,价格认证中心只应评定损毁前的车辆现行价值,否则,将出现修复价值大于车辆自身现行价值的情形,不利于有效解决事故纠纷。2、必须勘察现场,采集保存鉴定证据鉴定人员必须到现场勘察车辆,不得仅凭照片进行鉴定。对于需修复、更换的物件,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现场勘察笔录的形式予以固定证据,并相应附具在鉴定意见书中。固定证据,有利于在重新鉴定时具有相应的证据。3、确定车损的基本方法确定车损主要有两种基本方法,即修复费用加和法、成本法。修复费用加和法以恢复车辆原有功能和外观所需支出的全部费用为依据进行的价格鉴定方法。计算公式为:鉴定价格=材料费用+工时费用+其他费用。成本法适用于事故车辆整体损毁或虽未整体损毁,但从技术角度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国家安全标准或者修复费用高于车辆损毁前自身的现行价值,从经济方面失去修复意义的价格鉴定方法。
计交通事故什么情况下需要对车辆进行鉴定检验呢?目前,法律法规对事故车辆中哪些情形需要进行检验、鉴定,哪些情形不需要做,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因公安部的规章仅仅是原则规定,执法实践中交警部门遇事故车辆一律做鉴定的一刀切的做法,有望在今后的细化立法中予以解决。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均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请采纳:一般公安机关会做鉴定的项目。车辆安全性能检验: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对象为:交通死亡事故;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伤3人以上;交通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机动车无牌证或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交通事故车辆类型不明确;根据案情需对事故车辆检验、鉴定。事故车辆机械故障鉴定:通过车辆特定部位拆解检查寻找车辆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区别人为责任和机械故障。车辆定型鉴定:凡肇事车辆类型不明确应作车辆定型鉴定,以明确道路行驶权利。痕迹鉴定:通过提取交通事故相关的接触痕迹比对、化验等检验手段,确定车、物、人是否有碰撞、刮擦、碾压等关系;不能确定肇事车辆,可通过整体分离痕迹鉴定确认脱落物质与车辆、物体、人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事故车辆轮胎有爆裂,可通过轮胎痕迹鉴定确认轮胎暴胎原因;夜间发生事故且车灯损坏,可做灯光开启冷热光源鉴定,来确定车辆发生事故瞬间的开启和关闭。指纹鉴定:主要解决车辆驾驶人不确定交通事故案,不能确定车辆驾驶人可做指纹鉴定。微量物质鉴定:通过对现场勘验的微量物质成分检验,确定该物质与交通事故关系,常见微量物质有油漆、纤维、塑料、橡胶、油脂等。
物证鉴定:法医对交通事故现场提取的人体毛发、血液、皮肉组织等样品,通过检验作出结论可为办案确认驾驶人或确定死者身份及认定人体与车辆或物体接触提供证据。交通事故鉴定是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题目,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修、分析、判定的一种调查流动。交通事故常见的鉴定有: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车辆类鉴定、道路鉴定、事故成因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治理办法》的有关划定,交通事故检修、鉴定要实行专业化,即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修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机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为使交通事故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可以依法成立专门机构,并主要承担事故调查所需要的鉴定;为使案件处理公正、公平,伤残评定、车辆评估、司法精神病鉴定可以由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承担。同时,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存案,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对符合前提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应予以宣布,办案单位可以向当事人先容这些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302线+300M处“XX-05-**”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书1.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XX年05月**日**时**分许。事故发生地点302公路+300m处事故过程上述事故时间、地点,前郭县长龙乡长龙村驾驶员王**驾驶吉-B311**牌照奥拓轿车沿图王公路由西向东驶入302公路,与沿302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农安县农安镇驾驶员王**驾驶的吉-J009**牌照丰田4500型吉普车相撞,事故造成王**及吉-B311**牌照奥拓轿车内的乘员孙**、于**、雷**当场死亡,乘员赵*受重伤,经医院抢救后医治无效死亡,吉-B311**牌照奥拓轿车报废,吉-J009**牌照丰田4500型吉普车损坏,驾驶员王**及两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2.委托鉴定事项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事故处委托鉴定吉-B311**牌照长安奥拓轿车和吉-J009**牌照丰田4500型吉普车事故前行车速度及两车从预定点到碰撞点所经历的时间。3.鉴定依据事故车辆、道路数据事故现场道路环境及路面情况;事故案卷;汽车损坏及接触变形考察。参考数据两车基本技术参数数据4.事故分析事故形态分析吉-J009**牌照丰田4500型吉普车前风挡玻璃全部脱离前风窗框,驾驶室左前侧车门玻璃全部脱离车窗框,发动机罩向上隆起并有严重褶皱变形,发动机的两侧翼子板及水箱损坏,左前轮向外侧张开约40度角、并向后移位,变形严重。
车头前部整体向后移位,前保险杠处粘附并悬挂奥拓轿车车身左侧的两个车门,车身顶盖的左前部区域有擦痕并有轻微塌陷,车架第二前横梁向左弯曲。吉-B311**牌照奥拓轿车的车体破碎,一部分是车身前部,包括前轮与发动机、发动机罩,另一部分是车身后部,包括后轮与底盘、车身壳体。车右侧两个车门散落在道路左侧边沟内,同时车辆附件散落在路面上。在花坛西侧超车道上有两条轮胎侧移拖印及一条划痕,由北向南偏东方向形成,第一条轮胎侧移拖印是吉-J009**牌照丰田4500型吉普车右前轮与地面刮擦形成。第一条轮胎侧移拖印东侧的侧移拖印是奥拓车右后轮与地面刮擦形成。吉-B311**牌照奥拓轿车右后轮侧移拖印东侧路面上有长度为的划痕。根据抛落物计算车辆碰撞速度根据力学抛物运动规律,并且在实际汽车交通事故中,物体常以抛出角此,运动方程为抛出,因式中:V为抛物体的初速度,g为重力加速度,s为抛距。以事故现场四具尸体为作为抛物体,尸体重心位置距离碰撞点直线距离s分别为20,,,m。将抛距s分别代入运动方程,计算碰撞车速分别为,,,9/h。实际情况中,乘车人坐在奥拓车内,在碰撞过程中被甩出车厢,甩出过程中,可能受到车厢的碰撞或阻碍,同时由于奥拓车在碰撞过程中运动轨迹复杂,而上述计算公式则要求抛物体在碰撞后抛出过程中不受阻碍,因此,用该公式计算的车速为保守估计。
由于实际碰撞形态比较复杂,以上计算所得碰撞车速仅作为事故模拟两车碰撞速度的一个参考值。事故模拟分析由丰田4500吉普车车架第二道横梁处弯曲变形情况及丰田4500吉普车损坏变形照片,可以推断两车碰撞姿态为近乎90度的直角碰撞。这是因为丰田4500吉普车车架第二道前横梁两侧位置有几乎弯曲程度相同的变形,倘若两车程较大或较小角度碰撞,由于丰田4500吉普车车架左右两侧受力存在明显差异,这样会使其车架两侧变形随之出现明显差异。倘若两车程较大或较小角度碰撞,则由于两侧受力不均,丰田4500吉普车车身变形会出现一侧较轻另外一侧较重的情况,而从丰田4500吉普车损坏变形照片来看,该车车身两侧变形情况相差不大,这也与实际情况矛盾。参照车辆变形情况和事故现场图,将事故现场记录的汽车碰撞点、碰撞后汽车最终静止位置、路面痕迹、汽车乘员质量情况、车辆技术参数等数据输入软件。参照两车的变形部位和特征,确定两车碰撞的接触部位和运动情况。根据丰田吉普车车架第二前横梁向左弯曲可以判断:两车碰撞时刻,奥拓车是以一定的速度行驶,而不是静止状态或以非常低的车速行驶。反复设定奥拓车和丰田吉普车的初始速度、初始方向角度等参数,将模拟的两车运动轨迹状态和结果,与现场情况进行比较,特别是比较事故后丰田吉普车在事故现场的状态以及停定位置等,得到两车事故速度分别约为式中:和分别为奥拓轿车和丰田吉普车碰撞前的行车速度。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无法模拟两车碰撞后奥拓轿车解体运动情况,但是由于是模拟两车事故前的行车速度,故奥拓轿车是否解体并不影响最终模拟所得结果,同时附件中奥拓轿车运动轨迹仅做为参考轨迹。以上模拟所得丰田吉普车碰撞车速是在发动机制动的情况下得到的,因此,模拟计算结果为保守值。此外,如果事故驾驶员已经采取制动措施,则实际车速应高于以上模拟所得数值。故以上模拟所得速度均为保守值。汽车碰撞后的运动轨迹以及有关数据和模拟结果见附件。两车从预定位置到碰撞点经历时间按照保守速度值计算,丰田4500型吉普车从302线附近丁字路口标志到碰撞点的直线距离为114m,奥拓轿车从支路入干路探头点到碰撞点的距离为47m,此探头点处奥拓车视线可以到达302线公路以北400m处,计算二车从预定位置到碰撞点所经历的时间为其中为丰田4500型吉普车从丁字路口标志到碰撞点所经历的时间;为奥拓轿车从支路探头点到碰撞点所经历的时间。丰田4500型吉普车从限速40km/h标志到碰撞点所用时间为根据办案人员现场测试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机构,奥拓轿车在据碰撞点47m及丰田吉普车在“T”标志或限速“40km/h”标志时,他们互相能够瞭望到对方。若人的反应时间为1s,则他们在碰撞前的瞬间,距离碰撞点的距离为::奥拓轿车到碰撞点的距离;:丰田吉普车到碰撞点的距离。5.结论由以上分析模拟可以做出以下结论:(1)两车碰撞前的行车速度为式中:和分别为奥拓轿车和丰田吉普车碰撞前的行车速度。以上结果是在发动机制动的情况下做出的,若碰撞前驾驶员采取了制动措施,则丰田4500型吉普车实际速度应高于以上计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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