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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交通事故10级伤残赔偿标准

   2023-08-22 网络整理佚名1960
核心提示:2018年十级伤残赔偿计算方式十级残疾赔偿金=城镇标准:7.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2018年交通事故10级伤残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补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傍边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补偿所包含的项目,首要包含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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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交通事故10级伤残赔偿标准,可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2018年十级伤残赔偿计算方式

1.十级残疾赔偿金=城镇标准:7.3万元;农村标准:1.87万元;

2.被扶养人生活费;

3.医疗费赔偿金额=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实际支出计算);

4.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s;误工时间;

5.护理费赔偿金额=按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或者按误工标准计算;

6.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支出交通费;

7.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8.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9.营养费赔偿金额=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

10.十级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11.后续治疗费事;

12.车辆及财物损失。

2018年十级赔偿参考数据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上一年度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元;

上一年度全国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元;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元;

上一年度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

2018年交通事故10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 必要的医疗费用。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 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车祸事故交通费国家赔偿标准,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一)挂号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医药费。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

(五)住院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误工时间。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伤情实际痊愈之日计算。受害人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一般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计算。受害人因受害经医疗无效死亡的,误工时间自因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计算。

(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车祸事故交通费国家赔偿标准,按实际丧失的田定收入额计算;但实际收入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还有其他不固定正当收入的,应参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同等劳动力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因没有工作或因离退休而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计算。从事农业生产因伤害导致农忙期间误工的,其误工费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两倍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用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计算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人数护理时间和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护理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二人,未住院或出院之后仍有护理必要的,护理人员为1人。

(二)护理时间。限于受害人因伤害所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期限。

(三)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般应参照受害人误工费正当收入标准进行计算;雇人护理的,护理费的赔偿额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认。但劳务费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服务业平均收入的两倍;对于要求护理费的,在住院期间一定要求医生出具需要护理的证明,如果需二人护理的一定要在护理证明上注明需要二人护理。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请求赔偿今后护理费的,可以按照其定残时的实际年龄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的差额年限计算护理期限,但最低不少于五年,最长不超过20年。已判付安装功能性假肢费用的,不考虑今后护理费。根据司法解释: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支出的合理补偿。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基础,参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

五、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法院应当根据其伤残情况以及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赔偿。营养费的赔偿数额一般为每天二十至三十元;计赔营养费的时间,以恢复伤情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期限计算。但计赔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六、交通费、住宿费

就医交通费、住宿费是:指在治疗伤情的过程中,受害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必须乘车、乘船和住宿所支出的费用。

(一)就医交通费一般以交通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对硬卧以上火车票费及飞机票费车祸事故交通费国家赔偿标准,按硬卧票费认定;对二等舱以上船票费,按二等舱船票费认定;但受害人因伤情严重需紧急抢救而必须乘坐飞机或包车入院或转院所支付的交通费,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二)就医住宿费。一般以住宿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住宿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住宿费每日的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的每日住宿费标准。

交通事故补偿项目都包含哪些

交通事故补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傍边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补偿所包含的项目,首要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膳食补助费、养分费、判定费、残疾补偿金、残疾辅佐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逝世补偿金。

十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划分与鉴定依据: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等。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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