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0,"":0,"data":{"":"明光市人民法院","":"张**、张*等与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皖1182民初170号","uuid":"","url":"http:\\\\\4\.html?=","":"民事判决书","":[{"":"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type":"2","url":":\\\\"}],"":"2018-07-02 00:00:00","":[{"":"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忠县支公司","type":"1","url":":\\\\"}],"":[{"text":"原告张**、张*、高**、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赔偿死亡赔偿金*20=元、精神抚慰金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元,丧葬费元、亲属为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等费用元,(共计元,由三家无责保险公司已赔付元),现主张元;2、被告二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31日11时25分许,被告李*驾驶\n鲁16-×××××号变形拖拉机沿S309线由两向东行驶,行驶S309线24KM处,撞到行人高小敏及停在路上停车等候通行的浙C×××××号小型轿车,后浙C×××××号轿车又撞到依次等候通行的皖M×××××号小型轿车及皖M×××××号施救车,造成四车损坏及高小敏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明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滁公交认字[2017]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负全责,高小敏无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观点"},{"text":"被告赵李*辩称,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我不应承担责任。\n被告\ href=\":\\\\\" =\"\" data-type=\"\"\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忠县支公司\\\辩称:我司承保被保险人曾虎,被保险车辆鲁**运输型拖拉机,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被告车辆超载,且对责任划分不认可;认可死亡赔偿金按照安徽省城农居中计算;精神抚慰金因李*已承担刑事责任且已判决,我司不予认可精神抚慰金赔偿。
","":"被告观点"},{"text":"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高小敏,女,身份证号码,系张**之妻。张**夫妻生育子一子张*,原告高**、梁**分别系高小敏的父亲和继母。2017年10月31日11时25分许,被告李*驾驶鲁16-×××××号变形拖拉机沿S309线由两向东行驶,行驶S309线24KM处,撞到行人高小敏及停在路上停车等候通行的浙C×××××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张**),后浙C×××××号小型轿车又撞到依次等候通行的皖M×××××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陈旭)及皖M×××××号施救车(驾驶员王志刚),造成四车损坏及高小敏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滁公交认字[2017]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被告李*负全部责任,高小敏、张**、陈旭、王志刚无责任。事故发生时张*年满9周岁,高**及梁**年龄均未满60周岁。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且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承保本案三辆无责任车辆的相关保险公司已向原告作出无责赔付,共给付元。","":"案件事实"},{"text":"本院认为:高小敏因本起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存在,其合理损失应依法得到赔偿。
\n一、关于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及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汽车全责受到什么处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就本案而言,被告李*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对此次交通事故被告李*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李*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仍不足的部分,由被告李*承担赔偿责任。对被告保险公司关于认可死亡赔偿金按照安徽省城农居中计算的意见,本院认为,受害人高小敏的户口虽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应按城镇居民对待。
对被告保险公司此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保险公司关于肇事车辆超载,对责任划分不认可,应被告10%的绝对免赔率的辩解意见,因其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保险公司关于李*已承担刑事责任且已判决,保险公司不予认可精神抚慰金赔偿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李*驾车肇事导致受害人高小敏死亡,给其近亲属造成精神上的损害。李*虽然已承担了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因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即使侵权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受害人依然有权在民事诉讼中同时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故对被告保险公司此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n二、关于赔偿的标准和具体数额。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本院依法核定为:1死亡赔偿金:元(元\年×20年)、2丧葬费:原告主张元(元\年÷12月×6月)、3被抚养人生活费:元(元\年×9年÷2)、4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元、5办理丧事合理支出:原告主张元,虽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但考虑办理丧葬事宜会有一定的支出,本院酌定3000元。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元,在本起事故中,另有三辆无事故责任车辆,其承保的保险公司已无责赔付的元,应从应赔款总额中扣除,即元(元-元)。
现原告主张元,本院予以支持。上述款项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元(精神抚慰金优先支付)、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元,不足部分2000元,由被告李*支付。\n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法院观点"},{"text":"一、被告\ href=\":\\\\\" =\"\" data-type=\"\"\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忠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张**、张*、高**、梁**人民币元。\n二、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张**、张*、高**、梁**人民币2000元。\n(本院开户银行:明光市农业银行,账号12×××05)\n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n案件受理费9920元,减半收取4960元,由被告\ href=\":\\\\\" =\"\" data-type=\"\"\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忠县支公司\\\承担。\n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结果"},{"text":"二〇一八年五月一日","":"裁判日期"},{"text":"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n《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n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n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汽车全责受到什么处罚,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n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n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n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交通事故汽车全责受到什么处罚,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n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n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n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n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n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民事案件","":"中国裁判文书网","":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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