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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交警大队查扣的车辆停车费应由谁付

   2023-09-27 网络整理佚名2780
核心提示:齐鲁网10月27日讯在济阳县,很多被交警大队扣押车辆的车主都表示,要想提车,停车费是必须要交的。据山东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真相力量》报道,由于一场交通事故,济南市民王女士的货车被济阳县交警大队依法查扣,而当事故处理完毕,王女士拿着放车单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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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车提出之后,王女士认为这笔钱并不应该由自己支付,打算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权益。那么,王女士的遭遇是个例,还是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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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正式实施,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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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是,法律已经颁布实施两年多的时间,却为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了如此多的问题呢?行政法学郑吉泉专家表达了他的观点。

齐鲁网10月27日讯在济阳县,很多被交警大队扣押车辆的车主都表示,要想提车,停车费是必须要交的。提车要交停车费?济阳是个例吗?还是其它地方也都存在类似情况呢?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真相力量》报道交通事故扣车需要交停车费吗,由于一场交通事故,济南市民王女士的货车被济阳县交警大队依法查扣,而当事故处理完毕,王女士拿着放车单去提车的时候,却不得已向停车场交纳了四千元的停车费。

将车提出之后,王女士认为这笔钱并不应该由自己支付交通事故扣车需要交停车费吗,打算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权益。那么,王女士的遭遇是个例,还是普遍存在?

被交警大队扣押的车辆每日必须交停车费?

记者在济阳县进行了调查,一辆车的车主告诉记者:“收费,我那俩车一辆一百七,放了三四天。”

记者又问另一个车主是怎么收费的,车主回答说:“一天三十啊。”车主告诉记者,自己的车是个拖拉机,虽然是拖拉机,仍然每天交三十块钱。“自行车口进来的都要钱。你要是交警队认识,找找他们管用,能给便宜不少。”

而不少车主表示,这样的停车场在当地只有一个,在他们看来,这就是交警部门查扣车辆的指定停放地点。

“咱这里扣车就这一个停车场是吧?”记者问道。“对,也不能放到别的停车场。”“这是人家韩家村大队书记的场子,济阳就这一个停车场。扣车都往这里放。”

记者了解到,除了济阳县,在济南市区,也存在着很多停放交警查扣车辆的停车场,这些停车场的性质又是怎样的呢?记者首先来到了位于历下区工业南路上的一处停车场,向车主和工作人员分别进行了调查了解。

记者调查济南市历下区、槐荫区停车场

“前边有个交警的停车场是吧?哪个交警队的?”记者询问一位车主,“这是历下的不是历城的,是历下交警的指定停车场。”车主回答说。而经工作人员证实,这的确是历下交警的指定停车场。

随后,记者又来到了位于槐荫区油牌赵庄村的一个停车场,车主们表示,看门口的牌子就知道这里不是一般的停车场。

同样,槐荫区交警大队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这里是交警队指定的停车场,而且这个停车场是来自于更高一级交警部门的指定。交警队工作人员说:“这是济南市交警支队的个停车场。”

对于普遍存在的被查扣车辆停车场由交警部门指定的现状,行政法专家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警部门指定查扣车辆停车场的做法并没有法律依据,是一种没有法律授权的行为。

律师也表示交通事故扣车需要交停车费吗,这个客观上就是指定停车场,按照法律规定,是不能指定的,指定停车场是一种违法行为。

济南市交警支队:收费没问题 济南市物价局:违法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济南的很多停车场悬挂有牌照,明确标示为交通肇事救援中心,前来提车的车主表示,这些停车场都是交警部门扣押车辆的专用停车场,而工作人员对此也加以了确认。记者在槐荫区油牌赵庄村的一个扣押车辆的停车场中看到,这里设有专门的收费窗口,工作人员表示,提车交费是必要的程序。

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说:“这里的收费标准是按照车型一天十元到二十元不等。如果车辆在此停放二十天,停车费通常为二百或者四百元。”

一位车主告诉记者:“你看什么车,我那是个公交车,一天二十,一共收了四百。”

而槐荫区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则表示,这样的收费是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收取的。“这很规范很好了,以前你停多长时间就按多长时间收,经常的车钱还不跟停车费钱来,这很照顾了。”

随后,记者来到了济南市交警支队询问情况。法制科的工作人员表示,这项收费没有什么问题。这样的收费是按照济南市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的,并告知记者,有疑问可以咨询济南市物价局。

记者拨打了济南市物价局的政策咨询热线,工作人员却做出明确表示,这项收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个钱应该交警队交,根本不该车主来交,他收就违法。这个事儿啊,也不知道交警队是真糊涂还是假糊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记者了解到,最近几年,车主因为车辆扣押被收取停车费而引发的维权行为屡见不鲜,媒体报道的频率也越来越高,2014年10月9日,济南市天桥区的一个停车场中,车主小李拿着交警部门开具的放车单打算提车的时候,被要求交纳590元的停车费,小李认为这一收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了行政诉讼。2013年12月,陕西西安市的三轮车司机侯师傅因为无证驾驶,三轮车被扣,接受处罚之后,侯师傅持停车单到停车场提车时,被要求交纳停车费。

201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正式实施,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专家郑吉泉:需相关政策予以配套完善

然而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是,法律已经颁布实施两年多的时间,却为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了如此多的问题呢?行政法学郑吉泉专家表达了他的观点。

郑吉泉表示:“是因为法律颁布实施了,但是相应的配套政策还没跟上,交警部门没有足够的场所停放查扣车辆,不得不委托社会停车场,这需要相关政策予以配套完善。不然,是对法律效力的严重蔑视。”

一项收费,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背景下,实际操作中却问题重重,尤其是行使着公权力的行政执法部门对于相关规定无法精确掌握,这让《行政强制法》这样一部具有高级别效力的法律被轻视。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从依法行政到法治政府的进化。( 视频来源:山东广播电视台生活频道《真相力量》原标题:争议重重的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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