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一些人为了方便会考虑购买二手车代步。殊不知,二手车价格虽然不贵,但购买二手车却是个“技术活”,稍有不慎就可能买到问题车。前不久,扬州市民窦先生在市区某车行以23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二手宝马汽车。与车行承诺大相径庭,窦先生第二年为车辆办理保险,却被保险公司告知车辆属事故车不予承保。经过鉴定,证实该车的确是重大事故车,这让窦先生颇为气愤。他一纸诉状递交邗江法院。近日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
2020年夏天,窦先生为了出行方便计划购买一辆二手车。出于经济实用考虑,他走访了扬州市区多家二手车行,最终相中了某车行售卖的一款黑色宝马轿车。车行的导购介绍,“该车曾经出过车险,当时与另一辆车发生了小碰擦。”窦先生得知,宝马车原装前车灯曾有过损毁,经过维修更换等处理,车灯目前已能正常使用。
车行方面为了显示诚意,特意邀请专业人员对车辆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25万余元。后经过几轮砍价事故车转让协议,车行最终同意以23.6万元的价格成交。购车前,对于该车曾经出过事故这一状况,窦先生曾有过动摇。但他转念一想,“这种车型如果是全新的话,4S店的售价起码要四十多万,况且该车已经修复一新,发动机等关键部件也没有更换过。”思考再三,窦先生最终出手购买了这辆二手车。根据双方的约定,购车当年保险由这家车行承担。
窦先生驾驶车辆上路行驶,直至数月后,其为车辆投保第二年的保险时,才发现了端倪。原来,2021年车险到期后,窦先生在手机客户端上为该车投保,被系统告知,“理赔疑似全损车辆,系统无法承保。”他有些懵了,这与车行当初的说法不同,该车究竟是什么样的损坏情况?
为探明真相,窦先生委托一家公司对宝马车进行了检测,该公司出具的检测结论为:左A柱钣金做漆,左侧纵梁变形,右侧纵梁变形,右前减震器悬挂部位烧焊,结论显示为重大事故车。评估结果摆在眼前,窦先生意识到当初买车时不够细心,自己被车行骗了。
保险公司与专业鉴定机构的说法如出一辙,这样的结果令人措手不及。窦先生在气愤之余,第一时间与车行取得了联系。种种解释难以令人信服,窦先生心理的疙瘩无法解开。他认为,出过大事故的二手车再上路行驶,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再加上考虑到车行方面很有可能欺诈消费者,窦先生萌生了退车维权的念头。他向车行负责人挑明,“还是取消我们之间的合同吧事故车转让协议,我把车退给你们,你们把当初的购车款全部退还给我。”
窦先生提出退车还款的要求,遭到车行方面的拒绝。双方各执一词,眼看事情没有商量余地,窦先生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便将这家车行告上了法庭。
近日,邗江法院受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窦先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希望法院判令解除其与被告原先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同时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并给予三倍赔偿。日前,邗江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在销售过程中有无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相关法律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答复。经营者对消费者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认定为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欺诈。
被告作为车辆的销售方,系二手车的经营者,应当对于销售的车辆情况有足够了解并告知消费者。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将案涉车辆发生事故以及事故的程度等相关信息告知原告,而该信息足以影响原告决定是否购买案涉车辆,故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现原告要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23.6万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应同时将案涉车辆退还被告,并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三倍购车款70.8万元,法院亦予以支持。
法院据此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7月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23.6万元并赔偿70.8万元;原告返还被告宝马牌黑色轿车并协助被告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荔枝网、零距离事故车转让协议,仅用于学习分享,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联系侵删)
长按二维码
免费试听课程、领取学习资料包↓↓↓
往期推荐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