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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自用汽车改装为货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会赔付吗?

   2023-09-29 转载网络2810
核心提示:家用轿车投保车损险,后被改装为货车,用于公司送货。经改装后车辆的操作性、制动性与车辆出厂核载参数不可能保持一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才导致在运货途中发生了事故,故本案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案涉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系处于拆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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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家用轿车投保车损险,后被改装为货车私家车载人出了事故保险赔偿吗,用于公司送货。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侧翻造成损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酿成诉讼。

保险公司理由:

涉案车辆经改装、拆卸座椅,用于运送货物,使用性质从家庭自用转变成公司运货,保险标的的使用范围、用途均发生改变。

经改装后车辆的操作性、制动性与车辆出厂核载参数不可能保持一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才导致在运货途中发生了事故,故本案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

公司是独立法人,运输的是公司货物,不能等同于运输家庭自有货物。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二审改判:保险公司拒赔有理,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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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要旨

本案中,根据一、二审已经查明的事实可知私家车载人出了事故保险赔偿吗,案涉车辆的用途已被被保险人从小型普通客车改变成为自己所设立的公司运输货物,且该用途改变具有长期性,所涉方式具有多变性,即不运货以及运送少量货物不拆座椅正常使用,而载货较多则拆除座椅使用。案涉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系处于拆除了座椅运输货物途中的状态。据此,对照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评判标准,分别评述如下:

1.从法律、行政法规对客车载货进行严格规范的应然性角度考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明确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019)、《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制》(-2016)、《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2014)等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客车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载运人员,而货车主要用于载运货物,故国家针对客车与货车在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制动系统、安全防护等方面设置的强制性标准存在多种差异,厂商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车辆使用的具体需求设计的客车与货车在装载空间、载质量、制动、操作功能等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别。

如擅自将客车非载货空间用于载货,从常理即可推知会不同程度改变客车的质量和空间使用状态,影响车辆行驶过程中的操作与制动,进而危及车内人员安全,且因机动车参与公共交通,该问题也会给公共交通安全带来隐患。因此,行政法规将此确定为禁止性行为。

涉案车辆属于客车,除本身设置的行李架和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而使用人将车辆座椅部位拆除用于装货,明显违背了条例关于安全性问题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该行为属于法律推定为危害行车安全的行为。

2.从客车违规载货与事故发生因果关系的实然性角度考察。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涉案车辆被拆除后排座椅并装载6箱(1200个)电动车控制器,在行驶过程中为避让车辆而翻车,导致车辆损坏、驾驶员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车辆驾驶员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虽然交警部门并未明确装载货物对车辆翻车事故的影响,太保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两者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从驾驶员被认定承担全部责任可知,翻车事故非他人道路交通违规行为或其他外力因素导致,此情形下推定事故发生是因驾驶员不当驾驶及车辆和载货因素引起符合常理。

如果车辆的重量或重心发生与车辆原本设计所不符的变化,在驾驶员急速避让时车辆平衡与制动发生问题的概率将会增大。

该判断符合一般的重力学原理。本案被保险人拆除客车全部后排座椅用以装载更多货物,且在事实上,翻车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恰恰装载了包装外形较大的6箱货物,导致行车安全存在上述不利因素。

如前所述,实施私自拆卸车辆座椅并违法改变车辆用途的行为不涉及投保车辆的行驶安全的事实,应当由主张该事实成立的被保险人钱伟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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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合理区分人为增加交通工具危险性程度的角度考察。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合理利用交通工具最大化实现物尽其用原则是开展合理性评价的重要依据。

人民法院在对日常生产生活中利用客车搭载货物的情形应根据使用目的、方式、状态等综合判断其合理性及人为增加危险性的程度。比如为家庭及工作生活需要,偶尔用自用客车座椅部位装载较少的家具、商品等,因为所用时间较短、发生次数较少、造成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较低,故不宜以此认定为使得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行为。

但是,如果为持续的商业用途需要在较长时间段内不定期或固定将客车用于载货,会使得车辆的安全隐患在较长时间内存在,可以认定为对车辆的不合理使用,使得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本案中,钱伟将家用客车拆除座椅后在较长时间内不定期用于公司运输货物,且在载货期间发生了翻车的交通事故,该情形应当认定为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安全生产是经济发展的底线,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过程中,必须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就必然要求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分区分类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严肃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机动车作为日常交通工具,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其行车安全不仅事涉车辆使用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也是公共安全的重要领域。从强化风险防控私家车载人出了事故保险赔偿吗,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角度出发,就应当尽可能杜绝私自改装、违法变更机动车辆用途等行为。

因此,从社会导向和执法效果考虑,对私自拆卸座椅变更机动车用途的行为亦应当作出不利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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