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事实
2017年11月3日,叶某1作为买受方(乙方),叶某2作为出让方(甲方)签订《机动车转让协议书》,约定出让车辆为二手宝马转让费用为元;车辆于2017年11月5日移交给乙方;如因汽车使用性质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有权退车,甲方在乙方提出退车的要求后二十四小时内全额退还已收车款给乙方;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任何一方拒不按本合同条款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并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全部损失;甲方确保该车辆无事故、无泡水、无火烧,若有退车。2018年10月,叶某1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现该车辆曾存在事故理赔记录,遂向叶某2提出,叶某2与原车主杨晓明沟通并将通话内容录音。2018年10月15日叶某1为提起诉讼,到公证部门保全了叶某2的微信朋友圈信息及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并为此花费公证费3280元。根据公证内容,被告叶某2在2015年12月12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的微信朋友圈信息多数为二手车车辆信息。现双方对于事故车辆是否存在泡水事故,是否属于泡水车意见不一。根据出险车辆信息表显示结合维修金额与车辆价值的比例,法院认定涉案车辆属于泡水车。
02
法院观点
首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叶某1依约支付了车辆价款,叶某2亦应依约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车辆,叶某2还在案涉合同中明确作出车辆“无事故、无泡水、无火烧”的“三无”承诺,但经查实,案涉车辆在叶某2交付给叶某1之前,曾因浸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向原车主理赔金额达元,案涉车辆的品质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故叶某2的交付行为存在违约,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根据经公证的证据显示,叶某2长期在朋友圈发布大量二手车销售信息,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且叶某2销售案涉车辆获利6000元。故依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叶某2系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营者。因此,叶某1作为购案涉车辆自用的普通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在二手车交易中,交易车辆是否曾发生过交通事故及车辆维修情况,属于足以影响消费者是否作出购买意思表示的重要信息。因此,作为经营者负有核查、检测车辆,并将检测结果及其他相关信息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的义务。叶某2在未对案涉车辆进行核查、检测,全面掌握车辆真实信息的情况下,就车况质量问题向叶某1作出“三无”承诺,误导叶某1作出购买决定,侵害了叶某1对案涉车辆品质的知悉权,叶某2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关于案涉合同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可见,合同的撤销以合同相对人构成欺诈为要件。民法上的欺诈,应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叶某2对案涉车辆曾发生浸水事故理赔的事实完全知情,故意告知叶某1虚假情况或隐瞒车辆浸水情况,故叶某2的行为尚不构成欺诈,叶某1主张撤销案涉合同不完全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但案涉车辆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如车辆曾发生过事故、泡水、火烧等情形,叶某2承诺退车。该约定实质上系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条件的约定。因本案所涉车辆曾发生过浸水事故,故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叶某1有权解除合同。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因此,原审法院判令叶某2向叶某1退还购车款、赔偿购车款按揭利息损失和叶某1返还车辆,符合前述法律规定。
关于三倍惩罚性赔偿是否支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但如前所述,依据现有的证据,难以认定叶某2的行为构成欺诈事故车转让协议,故对叶某1的该诉请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鉴于叶某1在本次民事交易中合法的知悉权受到侵害,在交易活动中付出了一定的成本,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也支出了相应的诉讼费用,同时综合本案其他具体情况,本院酌情确定叶某2赔偿叶某1经济损失元。
03
律师观点
本案中,叶某1在二手车的交易中遇见“泡水车”,导致其自身权益受损。其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购车款的诉求,在法律上无任何障碍。故法院支持了其诉求,但是针对其3倍赔偿的诉求,法院并没有支持。这是因为没有证据表明叶某2存在故意的欺诈行为,不适用3倍赔偿!但是叶某2在其朋友圈和与叶某1的聊天记录中显示,其所出售的二手车均非泡水车。这就给消费者一种误导,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悉权。所以,法院根据事实判决二手车商承担购车者的直接损失。
那么,像最近很火的劳斯莱斯调表车事件诉至法院会有怎样的结果?假如,二手车商经过第三方检测以及4S店检测,本车出售时,车辆为实表。购车者如果起诉到法院要求“退一赔三”是否可以得到支持?不能。“退一赔三”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个是退款问题,就是双方解除合同退车退款。如果购车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此车为调表车可退,不可解除。第二个是3倍赔偿问题,依据现有的证据,难以认定二手车商的行为构成欺诈,所以不构成3倍赔偿。那购车者还能像咱们本案例中一样,依据第40条主张赔偿吗?笔者认为不可以,因为车子经过检测是为实表,购买者并没有什么损失,故法院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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