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家祺
”
本文字数:4800余字
阅读时间:12分钟
作者前段时间代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标的物是一辆二手跑车,原告(买方)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目的是希望退车,且可以获得“退一赔三”的赔偿。
综合全案的事实和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来看,本案涉及到买卖合同的解除、撤销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法律关系的竞合问题,还涉及二手车行业的相关难点。尝一脔肉,知一镬之味;悬羽与炭,而知燥湿之气。以本案延伸探讨,对上述问题提出探讨解决方案。
01
案情简介
一个简单的故事
案
情
原告(买方)在二手车软件上发现被告(卖方)出售一辆二手“保时捷”跑车,前往被告处了解,经过几轮沟通后决定购买。购车当天事故车转让协议,双方均委托了检测机构做鉴定,被告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三非车”(非事故车、非泡水车、非火烧车),原告委托的检测机构未在当日出具鉴定报告。
沟通过程中,被告再次承诺案涉车辆非“重大事故车”,双方遂签订了《转让协议》。随后被告出示了车辆的维修保养记录(简称维保记录),且让原告在部分维保记录上签了名。原告接收车辆后驾驶不足2个月,送4S店维修保养,店员告知原告,案涉车辆涉及重大事故,历史维修金额达几十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欺骗了自己,遂找被告沟通,要求退车。原告再次委托另一家检测机构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事故车”。被告拒绝退车,双方协商无果,原告提起诉讼。
02
法律分析
由于二手车买卖中涉及到二手车质量鉴定以及特殊的交易流程等问题,与其他商品的交易方式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在纠纷处理上存在一些特殊的方式。作者以二手车为视角作出分析。
分
析
“退一赔三”中竞合问题的处理
“退一赔三”的请求中涉及到《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的竞合问题。通常认识下的“三倍赔偿”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1]规定主张的,依据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即“三倍赔偿,五百保底”。三倍赔偿的核心是存在欺诈行为,也是在诉讼中最核心的待证事实,只有证明了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失,才有可能获得“三倍赔偿”。
但《消法》的上述规定中并未明确“退一”的规则,如果原告同时主张“退货退钱”的,主张的依据应当是《民法典》中关于解除/撤销的规定,具体有两种路径:
(1)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解除合同
有约定优先依约定,在没有约定解除条款可适用的前提下,应依据《民法典》第563条[2]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合同解除后可依据《民法典》第566条[3]规定,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但是,如何证明合同目的以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其中的难点。在二手车买卖中,买方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卖方取得购车价款,这无疑是双方的主合同目的事故车转让协议,一旦卖方交付车辆、买方支付价款,即被认定为已实现合同目的。除此之外,买方的购买目的是要一辆从未发生过事故的车辆,还是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且经维修后可正常使用的车辆事故车转让协议,抑或是其他特殊要求的车辆,这些细节可能不会在合同中完整体现。在卖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合同确认的具体车辆之后,买方提出该车辆不符合要求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退钱、三倍赔偿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的难度较大。
(2)欺诈——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均不能适用,还可依据《民法典》第148条[4]规定,证明卖方存在欺诈行为后请求撤销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再依据《民法典》第157条[5]规定,从而达到退回商品价款的目的。
与解除合同的方式相比,两者在法律规定、事实和证据认定上均有所区别。撤销的核心是证明卖方存在欺诈行为,从而使购买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在依欺诈提起的撤销的方式中,法官对于是否构成欺诈的举证标准要求很高,在举证时应当着重证明卖方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和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可以结合买卖双方的沟通记录中卖方对于车辆情况的承诺和提供的相关材料来举证证明卖方在交易前后的承诺与实际履行情况不一致,导致买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购买行为,且因此遭受损失,进而推定卖方的行为构成欺诈。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是解除合同而非行为,撤销是撤销行为而非合同。在举证证明上,解除主张的举证仅需提交买卖合同和卖方的履行记录即可,相对于撤销要更容易。但若是能够证明卖方有欺诈行为,既可依《民法典》要求撤销买卖行为、返还价款,同时又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实现“退一赔三,五百保底”的目的。如下图所示:
03
二手车买卖中欺诈的认定
尝一脔肉,知一镬之味;悬羽与炭,而知燥湿之气。
分
析
二手车买卖中欺诈的认定
《民法典》中对于欺诈的认定标准并未有详细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本文中简称《纪要》)第3条[6]可以得出欺诈的认定标准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欺诈还要结合具体的法律关系和证据。在作者代理的本案中,结合法官在审判中的思路可以得出,认定欺诈需要综合考量以下条件:卖方是否具有欺诈故意、卖方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买方是否因欺诈而陷入内心错误、买方是否因内心错误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1)欺诈方是否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
参照《纪要》第3条的规定,首先应举证证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主观故意的证明需要通过外在表现来推定,如行为和身份。在本案中应关注卖方是否是专业从事二手车买卖的二手车商,如果卖方只是普通车主,在其自身都不清楚二手车相关情况、规定和标准的前提下,即使其卖出的车辆存在问题,也难以说明其具有欺诈的故意。但如果是专业的二手车商,其本身即满足了欺诈的前提条件——具有专业知识且知悉或应当知悉车辆的真实情况。此时,法律赋予卖方更高的注意和告知义务。实务中如果车辆存在问题,卖方未详尽、如实披露的,可以通过其宣传材料、网站及应用上的店铺详情等描述,或者成立车行等情形,推定其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
(2)欺诈方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
该条件是证明欺诈的核心要素,也是其中最困难的一环。欺诈行为是欺诈的主观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参照《纪要》第3条规定,欺诈行为有两种体现形式: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是作为的表现形式,存在告知的作为行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前提是知悉真实情况且具有告知的义务而没有主动告知。作为与不作为是“或”的关系,即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情形即可认定为是欺诈。
通常情况下,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更为常见,对于有意欺诈的卖方而言实施起来也更为简单。但在诉讼中,买方的证明难度很大。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前提是知悉真实情况且具有告知的义务。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17条[7]规定,二手车卖方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的义务是“应当”,即二手车卖方必须提前了解相关真实情况并如实向买方告知,否则就可依据该规定说明其存在欺诈行为。
对于作为的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情形也同样常见,买方的举证难度会相对较低。买方在确定购买意向起至付款前,可能会多次、多角度地询问车辆的真实情况,包括是否有过事故、修理部位、次数等。若卖方存在欺诈故意的,除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外,也会作出与实际情况相悖的虚假陈述。因此在双方沟通过程中,卖方作出与实际情况不符之承诺的,也可以作为认定卖方存在欺诈行为的证据。
(3)受欺诈方是否因欺诈而陷入内心错误,且基于内心错误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该条件是指买方相信了卖方的虚假陈述和承诺,进而导致买方付费购车。对此,可以通过双方的沟通记录来举证证明买方是否是基于卖方的承诺而作出的购买的意思表示。
04
二手车鉴定评估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是二手车鉴定评估的通用标准,是当然适用的。但国家标准中仅有针对“事故车”认定的标准,并未出现大家常说的“重大事故车”的标准,这也是卖方常用于混淆买方的手段之一。实务中,如果卖方在国家标准以外提出其他质量标准的,买方可要求在合同或沟通记录中要求卖方明确,或选择拒绝。
标
准
关于车辆的事故情况是常见的作出欺诈的关键点,根据国家标准GB/T -2013《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第5.6.4条“当表2中任何一个检查项目存在表3中对应的缺陷时,则该车为事故车”。其中“表2”指的是:[1]车体左右对称性、[2]左A柱、[3]左B柱、[4]左C柱、[5]右A柱、[6] 右B柱、[7]右C柱、[8]左前纵梁、[9]右前纵梁、[10]左前减震器悬挂部位、[11]右前减震器悬挂部位、[12]左后减震器悬挂部位、[13]右后减震器悬挂部位。“表3”指的是:[BX]变形、[NQ]扭曲、[GH]更换、[SH]烧焊、[ZZ]褶皱。
注:在匹配相关标准时需要注意区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团体标准。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开发布的标准化文件,其中又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在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时制定的标准,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公益类标准,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行业标准在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团体标准是指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对于产品的标准补充,由团体按照团体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由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团体标准只有选择后才适用。
05
其他买卖中的参考和实务建议
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
建
议
综上分析,请求“退一赔三”的前提是认定为欺诈,认定欺诈的重点是证明卖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因此,首先应当确定标的物质量适用的标准,无论是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抑或是企业标准,还是双方的约定标准,都是参考的重要依据;其次便是看卖方是否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在具有告知义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导致买方陷入认识错误,进而在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后遭受损失;再次应当判断卖方是普通卖方还是专业卖方,明确其注意和告知义务。
法律规定是统一的,但具体个案情况是多样的,提出请求只是表像,能够提出足够证明力的证据才是实现目的的关键。每一个个案中的证据情况都不一样,未必以欺诈为由提出撤销和“退一赔三”就是最优的解法,诉讼请求不是只要追求利益“最大化”,还需要兼顾对全案事实证据的综合判断。
“ 注释 滑动查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3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7]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风盛顾问
风盛团队成立于2008年,是一个由注册律师、税务师组成的以法律服务主体的,以公司治理、争议解决、收并购为专业,以地产、建设工程、电商、线上新商业模式为行业服务的专业顾问团队。
欢迎联系
Feng
原峰
Ying
陈智英
Amos
王健宇
陈家祺
Hua
黄铭华
Mei
风盛顾问
用心服务 致臻致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