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抵押车辆能拿回吗?
二零一五年杨某与养母登记结婚,二零一七年购买车辆并登记在颜某名下。二零一八年养母与颜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借款三十万元,以该车作为抵押。随后养母向朱某交付了车辆及相关证件。颜某随后提起的诉讼,主张自己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并要求朱某返还无权占有的车辆及相关证件。
法院审令认为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取得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共有,此种共同共有继续法定,不以登记作为取得物权效力的要件。
诉争的车辆取得的时间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作为诉讼车辆的共有权人之一。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车辆进行的处分车辆抵押后所有权归谁车辆抵押后所有权归谁,根据民法点一千零六十条一千零六十四条为有权处分。养母与朱某达成的抵押合同有效。
颜某主张自己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养母与朱母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于此。
另外,杨某与朱某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但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车辆抵押后所有权归谁,而是杨某将车辆及相关证件交付给了朱某,应当是为双方以事实行为就合同的履行达成了质押担保的合意。在债务清偿之前,朱某对车辆视为有权占有。综合以上事实和相关的证据。
颜某主张自己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并要求朱某返还无权占有的车辆和相关证件。证据不足予以驳回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