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轿车与自行车相撞引发的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事故全责方不肯赔付,司机在承担了骑车人的医药费后,起诉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骑车人承担轿车修车费,此案经一、二审判决,均驳回了司机的诉讼请求。有人质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非机动车即使有错也不赔有失公平。
经典案例
机动车诉骑车人被驳回
王某驾车与骑车人黄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黄某受伤,轿车严重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骑车人黄某承担70%的主要责任,司机王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为黄某垫付了医药费1.1万元,而轿车维修也花费了维修费2.3万元。司机王某认为,他已为黄某垫付了医疗费用,黄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对修车所花费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黄某赔偿70%的汽车修理费1.6万元。但黄某不同意。
法院适用道交法76条认为非机动车事故全责方不肯赔付,司机作为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司机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非机动车事故全责方不肯赔付,在本案中原告王某系机动车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损失是非机动车一方故意造成的,故机动车一方的损失由王某自行承担,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人士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非机动车、行人一方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充分保护非机动车和行人的立法精神,在目前司法解释尚未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让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此种情况下,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非机动车有错也不赔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已经6年了,该法确立了机动车无责赔偿的原则,一度引起争议,目前,非机动车有责也不赔的现象,再次引发人们的质疑。
实践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是机动车一方全责,机动车的损失,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可如果机动车一方无责或者承担次要责任,将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或者只能得到有限的赔偿。假若车主就自己的损失起诉非机动车一方,将面临尴尬处境。
道交法76条表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只有机动车才能投保,所以可以认为76条只规定了机动车的责任。纵观整个76条,都只提到了“机动车承担责任”,丝毫未提及非机动车方责任问题,其立法本意似乎就是:非机动车方即使有过错也不承担责任。
专家观点
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
法律界人士认为,6年之前立法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机动车违法违规猖獗,绝大多数事故中非机动车方为受损害方,因此,机动车也会遭受损失这一客观情况没有得到重视。
但法律没有规定非机动车赔偿责任,客观上就等于告诉非机动车驾驶人,你违法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用对因自己的过失给别人造成的损失负责。当下,非机动车违法成为交通拥堵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此法律显然难以对非机动车自觉守法发挥作用。
专家认为,尽管《道交法》对于机动车方损失的责任分担未作规定。但根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法的规定,应适用侵权责任法或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机动车方损失的责任分担。最高法应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邱伟 张涛 J179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