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0日13时45分许,延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三轮车无证无照发生交通事故,在G302国道与合成村村道交汇处发生交通事故。
延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发现事故双方为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和一辆三轮电动车,电动车受损较为轻,驾驶人王某某受伤,经了解,王某某(男,72岁)驾驶无牌号电动三轮摩托车,沿合成村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02国道左转弯时,与沿30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宋某某驾驶的吉HBM***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三轮车无证无照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某受伤。
经过执勤民警现场调查发现,电动三轮车驾驶员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且驾驶三轮电动车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而在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三轮车无证无照发生交通事故,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车辆先行。”之规定。
当事人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此事故做出如下认定:
(一)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此案中王某某由于年纪较大,并不懂交通法规的相关规定,平时疏于对交通规则的学习,交通安全意识较为淡薄,在发生事故后,经过民警的讲解才知道,驾驶机动车应该先考取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机动车要让正常直行的机动车先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