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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共同饮酒后出车祸案”,“酒友”是否担责?看法院如何判!

   2023-10-17 转载网络2740
核心提示:5月17日,记者从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获悉,一起危险驾驶案的共同被告人经广安区法院开庭审理,获有罪判决。这是广安区首例起诉车主为危险驾驶罪共犯的案件。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周某因聚餐饮酒后无证驾驶发

事故对方起诉车怎么弄出来_出车祸起诉车主可以不出庭吗_朋友开我车出了事故起诉了

文化”在我国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现代社会,酒也是群众联络感情、沟通人际关系的重要媒介之一。亲戚朋友之间聚会凑在一起共同饮酒的现象十分普遍。

就共同饮酒行为本身来看,它只是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然而,近年来,因共同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饮酒人伤亡的案例屡屡发生,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往往会将“共同饮酒者”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近期我省法院审理的几起类似案例,

法院做出了什么样的判决呢?

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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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没开车却成为危险驾驶罪共犯?

“我喝了酒不能开车,找个代驾吧。”

“你才喝那么点酒,没事。我坐副驾驶,我的车,出了问题我负责。”

“可是酒驾是违法的,抓到要判刑。”

“哪里那么容易抓到,你到底开不开?”

5月17日,记者从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获悉,一起危险驾驶案的共同被告人经广安区法院开庭审理,获有罪判决。这是广安区首例起诉车主为危险驾驶罪共犯的案件。

黄某与胡某系某公司同一部门员工,黄某系该部门的管理人员。2023年3月22日晚,黄某与胡某在武胜县某乡镇聚会吃饭时饮酒,饭局结束后,黄某在明知胡某饮酒的情况下,利用管理职权要求胡某驾驶自己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在胡某提出请代驾时,黄某未予理睬,依旧要求胡某驾机动车上高速送其回家。胡某碍于黄某是领导的原因,在明知自己饮酒的情况下,依然驾车行驶。

当晚11时左右,胡某驾驶的车辆驶出广安东站时,被高速公路公安机关要求酒精查验,经鉴定,胡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两人当场被广安公安机关控制。

广安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黄某虽然没有开车,却在明知胡某喝酒后,仍然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并要求胡某上高速公路行驶,其社会危险性较大,黄某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今年4月24日,广安区检察院依法向广安区法院提起公诉。5月8日,经公开审理,广安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黄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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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醉酒驾驶出事故

起诉同饮同乘人共担责

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曾某与蔡某共同饮酒后,醉酒驾驶借来的小型轿车搭载蔡某回家,途中因操作不慎撞上道路绿化带内天网杆,造成车辆受损,蔡某和曾某均受伤,双方就各自医疗损失的赔偿及车辆维修费用的负担事宜久争不下,遂诉至高新法院。

蔡某认为,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曾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曾某应当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曾某则认为,蔡某与曾某一同饮酒后,明知曾某系酒后驾车不但未进行劝阻反而乘坐,放任危险的发生,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样具有过错,应减少曾某50%的赔偿责任。同时,因本次事故发生系蔡某与曾某共同造成,蔡某也应当承担一半损失,故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蔡某负担车辆修理费的50%以及曾某住院治疗费的50%。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

就曾某的赔偿责任问题来说,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过量饮酒后,对醉酒驾车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提前预知,但其仍然驾车送蔡某回家,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应当对蔡某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前,蔡某与曾某基于合作关系共同吃饭饮酒,该行为虽符合生活常理,但共同饮酒人之间形成了特定的义务关系,即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相互提醒、劝阻、扶助的义务,根据庭审情况,事发时蔡某知道曾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送其回家具有高度盖然性。蔡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对曾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未进行劝阻,反而纵容曾某醉驾并搭乘该车返家,蔡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结合本案情况,酌情认定由蔡某自行承担本次事故对其造成损害的20%,其余80%由曾某承担。

另,虽根据“过失相抵”原则确认由蔡某自行承担20%的损失,但该原则的特征系受害人对自己遭受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根据过失程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全部损失均按照该标准进行分摊。

本案中,蔡某并非侵权人。曾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朋友开我车出了事故起诉了,还触犯了《刑法》并经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曾某所称的住院费用、车辆维修费用系因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产生朋友开我车出了事故起诉了,不得要求受害人蔡某承担。故对曾某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后曾某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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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一般而言,出现交通事故,由车辆驾驶人承担责任,乘坐人没有法律责任。但乘坐人存在明知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没有驾驶资格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乘坐人自身存在过错,则需要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案例三

餐饮酒后无证驾车死亡

同饮者担不担责?

近日,宜宾市南溪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周某因聚餐饮酒后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一起喝酒的朋友被其家属告上了法庭。

周某与张某等四人聚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路段时,车辆剐蹭路侧人行道路沿石后摔倒,后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周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3.4mg/,属于醉酒驾车,且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认定周某是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而造成的事故,故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后,周某家属提起诉讼,认为张某等四人应当承担30%的责任。

被告张某等四人辩称,其四人虽与周某共同饮酒,但是席间并无任何劝酒行为,且离开时也注意到周某状态良好、行为正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四人对周某自身单方面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官说法

周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知饮酒后禁止驾驶机动车辆,但其并未节制酒量、合理饮酒,且醉酒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而导致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负主要责任。但张某等人与死者周某共同饮酒,应对周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负有高度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但本案尚无证据证明席间存在强制劝酒行为,且四被告中仅张某与周某系认识多年的朋友,其余三人与周某并不熟悉朋友开我车出了事故起诉了,不能对其余三人苛以较重注意义务。故法院认为,张某明知周某酒后驾驶车辆,未进行提醒和有效劝阻,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双方过错情况,法院判决酌定由张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共计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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