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
为落实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和《商务部、公安部关于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商贸函[2020]643号)的要求,推动我市二手车出口工作,根据《长春市二手车出口工作方案》,现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二手车出口企业甄选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长春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产权明晰,独立核算,管理和财务制度健全,经济效益和发展趋势良好,守法经营,信誉良好,在商务、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单位无不良行为记录;
3、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应具备汽车交易的从业经验及资质,具备较强的二手车车源整合能力;
4、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具有一定的国外市场开发能力,熟悉出口目标市场相关政策法规,具有成熟的二手车出口渠道和合理的市场规划;
5、企业或企业投资方通过自建或合作形式,在出口目的国具备与出口车辆品牌、数量相应的境外维修备件供应能力,且能够提供售后服务保障长春二手车市场,并建立投诉处理预案和售后服务快速响应机制。
二、申报材料
1、二手车出口企业申请书。包括申请企业的基本概况(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从业人员情况、经营情况、固定资产、经营业绩(近三年)、业务记录(近三年汽车交易业务、汽车转口贸易、汽车出口贸易)、业务分布、申请事项及具备的条件等内容,并填写《二手车出口企业申请表》(附件1)。
2、二手车出口业务实施方案。包括二手车境内车源整合、物流仓储、境外销售、配件供应、质量保障、售后服务保障及境外应急响应机制,二手车出口业务3年发展计划等,并附《企业二手车境内采购渠道情况表》(附件2)、《企业2021年二手车出口目标量化情况表》(附件3)、《企业二手车境外销售渠道情况表》(附件4)、《企业二手车出口售后维修和零配件供应体系情况表》(附件5)。
3、营业执照。申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公章)。
4、进出口贸易资质。申报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公章)。
5、财务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或企业投资方2019财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当年新注册企业提供申报截止日当期的财务报表及企业投资方2019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公章)。
6、境内外合作情况证明。包括合作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合作协议等。
7、注册资本实缴证明。企业验资报告或经登记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等证明材料。
8、承诺书。承诺获批二手车出口企业后长春二手车市场,一年内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及申报材料真实性(附件6)。
9、其他相关材料。其它证明企业及投资方经营业绩、具备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实力的材料。
三、申报要求
企业提交申报材料一式捌份长春二手车市场,按A4纸张规格打印,按申报要件顺序胶装成册并加盖骑缝章。申报材料要有目录、页码,并提供一套完整的电子版申报书(可进行目录索引格式的PDF文档),同时准备PPT演示资料用于现场答辩。
四、申报、认定和考核
长春市商务局根据长春市促进二手车出口协调推进小组要求负责受理材料、组织专家评审等工作。
1、提报申请。申请二手车出口企业应于2020年12月18日11:00前,向长春市商务局报送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2、材料初审。市商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报送日期截止前,申报企业可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完善)。在征求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监管部门意见后,确定评审入围企业名单,向企业送达(不)入围通知书。
3、专家评审。拟邀请国内汽车行业知名专家、二手车出口行业监管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负责对入围企业申报条件、申报资料、企业PPT演示、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打分评定。
4、结果公示。根据评审专家组最终排名,择优确定二手车出口企业名单(原则上不超过5家),在长春市商务局官网进行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不同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向长春市商务局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并提供可查证据、线索。
5、备案及公布。公示期结束后,由长春市商务局报请商务厅向商务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通过商务部备案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名单,二手车出口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择优选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合作企业,并向长春市商务局报备。
6、考核及调整。长春市商务局会对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企业建立动态评估机制,根据企业出口情况对企业名单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并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商务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