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西乡塘法院,近日,班女士终于得到她起诉的二手车销售欺诈案件的生效判决。班女士花15万元买来二手宝马“重大事故车”,法院审理认为,二手车行在销售车辆时存在消费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判决车行向班女士退回购车款15万元并3倍赔偿45万元。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21日,班女士从南宁市某二手车行购买一辆宝马牌二手车,价格元,双方签订《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卖方保证该车在交车给买方前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合同签订后,班女士向某二手车行支付了购车款元,某二手车行将该车交付班女士并办理车辆转移登记。2018年1月22日,班女士对涉案车辆进行置换时被告知该车发生过重大事故,遂到4S查询到该车曾于2013年3月8日进行维修,维修记录显示车辆经过大修。划痕险5000元;维修金额为元。班女士认为某二手车行存在欺诈行为,遂于2018年2月2日诉至法院,要求某二手车行退车退款并三倍赔偿。
诉讼过程中,某二手车行申请对案涉车辆的技术状况重新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某评估公司进行鉴定。评估公司作出《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鉴定结果认为根据技术状况缺陷描述判断该车辆的左后部曾经发生过碰撞受损,导致左后部有焊切、钣金修复、喷漆等修复痕迹,部分外观连接处间隙异常,修复工艺较差,故鉴定该车为五级事故车;并做特别事项说明:进口车辆经过大修以后,不仅难以恢复原始技术状况,往往存在一定质量缺陷,而且有扩大故障的可能性。
裁判结果
西乡塘区法院判决撤销班女士与某二手车行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合同》,某二手车行向班女士退回购车款元并三倍赔偿元二手车重大事故,班女士将事故宝马车退回某二手车行。宣判后某二手车行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裁判认为:关于涉案车辆是否属于重大事故车辆,某二手车行在出卖该车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购车款三倍赔偿的责任的问题。某二手车行主张涉案车辆不属于重大事故车辆,《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的鉴定结论不真实、不客观。该鉴定报告书系法院根据某二手车行的申请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鉴定后作出的报告。经鉴定,评估公司得出涉案车辆为五级事故车的鉴定结论,并特别说明了进口车辆经过大修以后二手车重大事故,不仅难以恢复原始技术状况,往往存在一定质量缺陷,而且有扩大故障的可能性。评估公司作为专业的鉴定机构,根据4S店的维修记录以及车辆状况对涉案车辆进行专业的分析判断后,使用专业术语作出的鉴定报告,是专业且客观中立的。至于某二手车行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某二手车行作为经营者,应当对自己出售的商品进行充分的了解,并如实的告知消费者,某二手车行在涉案合同中用手写体标注“保证车辆没有重大事故等”,说明其对车辆有十分的把握,足以让班女士产生信任的心理,认为某二手车行出售的车辆是没有安全隐患的,正是因为某二手车行的承诺,误导了班女士,使得其大胆放心购买,因此,某二手车行主张其在主观上不构成欺诈,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某二手车行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承担三倍赔偿购车款的责任。2018年1月22日,班女士对涉案车辆进行置换时被告知该车发生过重大事故。汽车属于特殊的商品类型二手车重大事故,只有特定的专业人士才能检测出汽车的产品性能如何,且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对商品进行鉴定甄别,故本案撤销权的起始时间应当从班女士于2018年1月22日知道涉案车辆存在重大事故之日起计算,班女士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是2018年2月2日,其诉请没有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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