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机动车驾驶人员可以根据其所购买的交强险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在所赔偿的金额未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员是否能免除全部的赔偿责任呢?近日,昌吉州中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王某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汽车保险全责事故怎么处理,与路侧边行人陈某发生了刮碰,造成了机动车损坏及行人陈某九级伤残的后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王某承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经查明,王某在A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审法院判决由A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害赔偿责任,由王某承担一审的诉讼费用。宣判后,王某对该判决不服,认为其购买了交强险,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遂提起了上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汽车保险全责事故怎么处理,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法官说法
就本案而言,王某购买了交强险,赔偿金额也未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那么诉讼费是否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关于诉讼费,首先保险公司并非实际侵权人,其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是因法定,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汽车保险全责事故怎么处理,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诉讼费用,故其不应承担诉讼费用,仅需基于法律规定及交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诉讼费用由实际侵权人自行承担并无不当。经承办法官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后,侵权人对由其承担诉讼费表示认可,并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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