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基本上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责任划分的最终认定。虽然有很多人表示对此不服,但是却不知道,到底该怎么办?能不能复议?能不能起诉,请求撤销这个责任认定书?
还真不能!虽然你很不服,但也没办法,为什么呀?
事实上,从法律层面上来讲,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并不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自然也就无法对其复议或者诉讼。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
严格来说,这样的责任认定书,相当于一个有关部门出具的书证,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当事人对这个责任认定书不服的话,难道就没有办法了?当然有办法。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这里的复核,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复议,只是一个救济渠道。事实上很多人并不知道这个规定,而且这个规定给予的时间也特别短。相比于其他法律规定留给的救济时间,少则十天多则半月来说,这个真的有些过于紧张。很多人可能还来不及准备申请复核的资料,时间就已经过去了。因此,这里提醒大家,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车辆事故复议流程,要立即提起复核程序。
实践中,很多人会提起诉讼,这其实并没有什么意义,不出意外,都会被驳回。对此,文末可以附一个案例,给大家做以参考。
附随案例:
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7322号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男,1989年*月7*日出生,*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赵克志,该部部长。
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李**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57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判决内容: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车辆事故复议流程,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黔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车辆事故复议流程,其向贵州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申请复核,贵州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未予以答复,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公安部作出的公复不受字[2018]7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不予受理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在于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是否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应当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案中,李**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系交通事故认定书,参照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公安部针对其申请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原审裁定不予支持其起诉,结果亦无不当。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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