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律师:
您好,这里是象山县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请问您有什么问题?
咨询者:
我的汽车借给朋友,他开车时与一辆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现在电瓶车一方把我和我朋友都起诉了,要求我们一起承担赔偿责任。怎么办?
值班律师: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责任认定情况是怎样的?
咨询者:
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朋友是主要责任,电瓶车一方是次要责任,没有认定我的责任情况,只写着我是车辆所有权人。
值班律师:
您朋友有没有驾驶证?发生事故时是否有饮酒等违法行为?
咨询者:
他有驾驶证车辆脱保期间事故如何处理,当时也没有喝酒。
值班律师:
电瓶车一方起诉您的理由是什么?
咨询者:
说我没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其实是保险过期,还没有续保。
值班律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般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则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咨询者:
我认为我是没有过错的,事故认定书上也没有认定我有责任,我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值班律师:
您不是事故责任的主体,所以事故认定书中没有认定你的责任。但因为您是机动车车主,是机动车投保义务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咨询者:
好的,我明白了,谢谢。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车辆脱保期间事故如何处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车辆脱保期间事故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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