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督促当事人积极主张权利,以及节省诉讼资源,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但是有人可能会忘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诉讼时效,比如发生交通事故后,治疗反反复复,事故发生至今超过3年以后才去法院起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诉讼时效,对方却指出已过诉讼时效,起诉人切切实实又承受了重大损失,该怎么办?
原告王某敏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沙某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1日,原告驾驶电动车与被告沙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伤害。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沙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经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被告沙某驾驶的小型汽车投保于被告保险公司处。原告王某敏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4482.32元(不含医保账户支付的857.5元及被告沙某垫付的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元、残疾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100元。
被告保险公司提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原告起诉时已经过三年,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查明,事发后,原告王某敏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左足骰骨骨折,行闭合复位三根钉内固定术,于同年7月8日出院。就内固定是否取出问题,原告于2016年-2020年期间多次前往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瑞金医院就诊。2020年7月24日,市第一人民医院建议内固定不取出。原告因本案产生医疗费元(不含医保账户支付的738.9元),其中被告沙某垫付元。
法院认为:原告受伤后持续治疗至2020年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诉讼时效,并提起诉讼,不超过诉讼时效,其实体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保险公司的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由此可见,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即使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起诉时超过3年,但是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不是事故发生之日开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在持续治疗的时间并不计算在3年诉讼时效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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