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商务局:
为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国四柴油汽车(包括载货汽车和载客汽车)提前淘汰,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2023年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实施计划》相关规定,制定了《杭州市国四柴油汽车淘汰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实施时间自2023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商务局
2023年4月12日
杭州市国四柴油汽车淘汰补助实施细则
(试行)
为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国四柴油汽车(包括载货汽车和载客汽车)提前淘汰,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2023年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实施计划》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淘汰补助原则
(一)分类引导、适当补助。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四柴油汽车提前淘汰,根据淘汰车辆的车型、车龄及淘汰时间给予适当政府补助;
(二)鼓励报废、促进更新。鼓励车辆提前报废,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信贷、车辆保险、融资担保等金融政策,鼓励更新购买新能源车;
(三)线上办理,便民惠企。利用信息化平台实现补助申请、审核和资金发放线上办理,按受理先后顺序发放补助资金。
二、符合补助的条件
(一)2023年2月1日(不含)前登记在杭州市行政区域的国四柴油汽车,车辆所属地的认定以2023年1月31日24时车辆的登记信息所在地为准;
(二)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单位;
(三)本细则发布之日(含)起在本市办理报废手续的国四柴油汽车。
三、不予补助情形
(一)转出杭州市行政区域的国四柴油汽车不予补助;
(二)2023年2月1日(含)起,杭州市行政区域外转移或变更至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四柴油汽车不予补助;
(三)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已达到强制报废情形的国四柴油汽车不予补助;
(四)距强制报废期止不足一年的国四柴油汽车不予补助;
(五)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国四柴油汽车不予补助。
四、车辆报废注销及补助申请发放程序
(一)车辆报废。申领人将待报废的机动车送至杭州市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拆解,生成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见附件3)。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规定,申领人在交售报废柴油汽车时,应保持其完整性,严禁私自拆卸倒卖固废、危废,车辆部件确有缺失的,需提供相关情况证明。禁止非法回收、处置报废车辆等扰乱市场行为。
(二)车辆注销。公安交管部门生成《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见附件4),并通知车主车辆已注销。
(三)补助申请。申领人通过“亲清在线”、“浙里办”平台或线下服务窗口填写并提交《杭州市国四柴油汽车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6)。
申请时需以下资料:
1.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2.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3.车主身份证,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
4.车主银行卡,单位需提交银行开户许可证。
(四)补助审核
1.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国四柴油汽车是否已经注销登记、是否不属于《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已达到强制报废等情形,确定车辆类别;
2.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非营运国四柴油汽车车龄、排放标准等信息是否符合补助条件,并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资金额度;审核营运国四柴油汽车排放标准是否符合补助条件;
3.交通运输部门审核营运国四柴油汽车车龄等信息是否符合补助条件车祸事故车辆报废标准,并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资金额度。
(五)补助发放
通过“亲清在线”平台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以车主(单位)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五、补助标准认定
车辆淘汰补助标准根据车型和车龄进行划定,实际补助金额根据淘汰时间先后进行计算,详见附件1。
对车龄≥10年的国四柴油汽车车祸事故车辆报废标准,2023年8月1日(不含)前注销的按9年≤车龄<10年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之后注销的不予补助。
六、资金安排
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淘汰车辆,其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滨江区、钱塘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的淘汰车辆,其补助资金由区、县(市)财政自行承担。
七、各部门及属地政府职责
(一)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淘汰非营运国四柴油汽车车龄、排放标准的审核,补助标准的认定及补助资金的发放,对本辖区非营运国四柴油汽车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核对,梳理分析车辆淘汰更新情况;负责淘汰营运国四柴油汽车排放标准的审核;负责国四柴油汽车淘汰补助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分配项目资金,组织项目实施,审核拨付资金,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淘汰营运国四柴油汽车车龄的审核,补助标准的认定及补助资金的发放,对本辖区营运国四柴油汽车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核对,梳理分析车辆淘汰更新情况。
(三)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审核国四柴油汽车是否已经注销登记、是否不属于《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已达到强制报废等情形,确定车辆类别车祸事故车辆报废标准,定期提供国四柴油汽车淘汰更新的详细车辆信息,协助生态环境部门统计分析老旧机动车数据。
(四)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安排预算资金,对部门的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五)商务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对报废车辆回收信息进行审核;指导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规范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
(六)各区、县(市):应充分承担国四柴油汽车淘汰补助工作的主体责任,鼓励车主提前淘汰国四柴油汽车,抓实抓好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绩效。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指导各区、县(市)相关部门开展具体补助工作,并建立淘汰补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情况沟通,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八、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一)车龄的计算:时间细化至月份,即:车龄等于注销时的年月减去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年月。
(二)补助申请操作指南和服务窗口信息:另行公布。
(三)营运车辆使用年限:以《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使用年限为准。
(四)控制增量的承诺:申领人需同步承诺,成功申领补助后在杭州市内不再购置国四柴油汽车。
(五)车辆所属地的认定:原则上以车辆报废注销时《机动车行驶证》上的住址为准。2023年2月1日(不含)前登记地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2023年2月1日(含)起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转移、变更后淘汰的,由截至2023年1月31日24时车辆信息的登记所在地给予补助。特殊情况难以确定的,以联席会议集体审议为准。
(六)车辆报废地的选择:申领补助车辆的报废地应在杭州市区域范围内。
(七)非财政资金购买机动车的认定:对国有控股或参股的企业非财政资金购买的机动车,应由申领单位承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八)申请补助公司已注销情况的处理:1.机动车注销日期在公司注销日期之前,若公司正常注销的,凭有效公证材料办理补助,公证材料应说明该机动车产权清晰、无法律纠纷、申领人为所有股东授权的合法办理人等内容;若公司存在抵押或破产的,应由法院确定的破产财产管理人办理补助;2、机动车注销日期在公司注销日期之后,应由法定程序确定的车辆所有人凭生效的法院裁判或仲裁文书办理补助。
(九)文件效力: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九、该实施细则自2023年5月13日起全市统一施行,至2024年6月30日截止,逾期不予补助。
附件:1.杭州市国四柴油汽车淘汰补助标准
2.杭州市国四柴油汽车报废注销及补助申请发放程序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4.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5.报废拆解汽车企业名单
6.杭州市国四柴油汽车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
《杭州市国四柴油汽车淘汰补助实施细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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